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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七日鑑賞期」的例外?|鍾亞達律師

今天來講 消費者保護法 的一點基本概念。

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顧名思義,是給予消費者較多保護的一部法律,原因是在於一般大眾(消費者)在面對廠商(企業經營者)並進行交易時,多半是處於相對劣勢的情形;這樣的「劣勢」,不只可能來自雙方資訊、交易經驗上的落差,同時也可能來自消費者跟大公司間經濟實力的差距……。

在消保法中,最廣為人知的當屬所謂「七日鑑賞期」之規定,也就是該法 第19條第1項: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從筆者小時候曾流行的「推銷員登門銷售」(訪問交易)、「郵購」(通訊交易)等販賣方式,乃至晚近交易之主流—「網路購物」(通訊交易),都有前開「七日鑑賞期」規定之適用。

主因在於:訪問交易與通訊交易中,消費者較沒有時間、甚至在拿到商品前根本沒有機會實際接觸商品,所以消保法賦予消費者得無條件解約的權利,以保障消費者。

不過,如果今天這篇文只是要跟各位說「七日鑑賞期」之規定,那也實在太廢了、不值得各位花時間看;我這篇文,是要談「七日鑑賞期」的「例外」,也就是但書所稱「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的情形。

2015年時,行政院依消保法之授權,頒布了「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列出前開第19條第1項之「例外」,包括

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三、報紙、期刊或雜誌。

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如果屬於這七類商品或服務,只要企業經營者有「事先告知消費者」,得排除「七日鑑賞期」規定之適用。

舉例而言,在網購水果、零食已標明為「即期品」等商品之情形下,由於其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如果也適用「七日鑑賞期」之規定,可能在完成退貨時商品已不能再行販賣、或價值已嚴重減損,使廠商因此血本無歸,所以得不適用七日鑑賞期之規定。

此外,影音商品(如電影之藍光、DVD)、電腦軟體(例如OFFICE for Mac、PS4遊戲),由於消費者拆封後即可能享有其內容,如果也適用七日鑑賞期之規定,消費者會有極高的動機進行接近於權利濫用之行為(例如快點看完電影、把遊戲破關後就立刻退貨),為了保護廠商權益,所以也不適用七日鑑賞期。

消保法雖然應以保障消費者為前提,但也同時必須考量到與廠商利益之折衝,不能給予廠商過高之負擔,否則最後反而可能致使廠商在考量成本、風險後,不願提供某些商品、服務,反致消費者蒙受不利益。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前,不妨先注意自己所購買之商品,業者是否有標示「不適用七日鑑賞期」規定;如果有,再來則須檢視其是否符合前開「例外」規定之七種情形,以確定其是否真的依法能「不適用七日鑑賞期」。如此,才能在購買前先確定如果商品不符預期時,自己是否能與廠商好好、有效解約。

懿品騰達法律事務所 鍾亞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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