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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經營不能不知道的「營業秘密」|陳思辰律師

最近科技業有一則新聞,即英業達集團的三位高階幹部於前年 9 月至去年 3 月間先後跳槽至仁寶公司,遭控將英業達集團生產、出貨、產能、不良率、產線技術等營業秘密攜帶至仁寶,檢方除於去年起訴涉嫌違反營業秘密等罪之三名高階幹部外,近日仁寶電腦亦遭檢察官以違反營業秘密法起訴。

但什麼是營業秘密?公司的一切資訊都屬營業秘密嗎?其他行業有無營業秘密,還是說只有科技產業有營業秘密呢?本文將先跟粉絲們聊聊營業秘密的要件。

何謂營業秘密?

許多公司行號都說自己公司的內部資料是營業秘密,但事實上,如果想受到營業秘密法的保護,還需要符合另外三個要件。

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

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簡單來說,受到保護的營業秘密尚須符合「秘密性」、「經濟性」及「合理保密措施」三個要件,而在進入對方是否有洩漏營業秘密的攻防之前,對方所洩漏的是否屬於法律所保護的營業祕密,常常也是訴訟的戰場,這三個要件看似簡單,實際上卻未必容易滿足。

秘密性

「指非涉及該領域之人所知悉者,須衡量該資訊是否經所有人以相當努力所獲得、該資訊是否未曾以一般人可輕易得知之方式公開、在適當之管理下該領域之人是否無法透過一般方式得知等,綜合判斷之。」

舉例來說,有些公司會將客戶名單視為營業秘密,但如果客戶名單只是表明客戶的名稱、地址、電話、傳真、專員姓名、手機等項目,因為可於市場上或專業領域內依一定方式查詢取得,或透過簡單的電話訪查、市場調查或網路搜尋調查得知,則通常會認為不具有「秘密性」。

然而,倘若該客戶名單內更記載了個別客戶之喜好、風格、特殊需求分析、決策名單等經整理、分析的資訊,因為是公司投注相當的人力、 財力,並經過篩選整理而獲致的資訊,且不是可以自其他公開領域取得,這樣的名單就會被認定具有「秘密性」,甚至也具有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價值(經濟性)。

經濟性

舉例而言,有一間科技公司就每位員工的姓名、任職部門、曾任職公司的職稱及起訖時間、離職原因、最高學歷及就學時間等,列有詳盡的表格文件,且只有高階主管可查看上開內容(合理保密措施),然而這些資料僅是公司員工就職時所自行提供的個人基本資料,且這些資料透過家庭、親友、個人學經歷背景所形成的現實人際網絡、在網路上可查得的個人過往學業成就、求職資料、社群網站等管道,未必難以得知,所以這些資料未必符合「秘密性」。

再加上這是一間科技公司,並非人力銀行業者,這些資料對科技公司來說並不具有「經濟價值」,這些資訊縱使被揭露,科技公司的營運也不太會因此受到影響,所以也會被認定不符合「經濟性」的要件。

合理保密措施

既然是公司的營業祕密,自然必須要有合理的保密措施加以保護,才能稱為「營業秘密」,否則連公司自己都不加以保護自己的「營業秘密」,法律又何須涉入呢?

而常見的合理保密措施,例如:公司對文件資料為分門別類地建檔、保護及管理,對於不同層級、不同部門的人員均設有不同的讀取、存取權限,有些公司會使用企業資源規劃系統(Enterprise Resource Planning,ERP系統),員工必須得到公司給予的「帳號」、「密碼」及內建權限後,才能依權限閱覽ERP系統內之資料夾內容;或者就每份文件給予不同的級別,須依部門、依層級才能列印不同級別的文件;有些公司就某些生產區域亦僅允許經過特殊授權的工作人員始得刷卡進入;有些公司則會依層級禁止員工攜帶智慧型手機、具照相功能的電子產品、禁止使用USB等儲存裝置、禁止寄電子郵件給外部人等等,此等為保護營業秘密而採取之行為,均符合「合理保密措施」的要件。

小結

每個產業、每間公司行號都有屬於自己的營業秘密,並透過這些營業秘密獲取收入報酬、利潤,實屬於產業、公司行號的重要資產,然而,若僅顧著開發、研發、行銷、營運而忽略了保密措施的重要性,日後若遇到有心人士加以洩漏,絕對是得不償失,恐會遭受莫大之損失,不可不慎啊!

以衡法律事務所 陳思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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