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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寄購買大麻有犯罪嗎?淺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最新修正|翁健祥律師

基隆關日前查獲內含大麻膏的郵包,查出收件人為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柯建銘兒子柯鈞耀。柯鈞耀昨天到北檢接受偵訊,檢方諭令10萬元交保。柯建銘表示,尊重司法調查。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日前查驗一個自美國寄來的郵包時,發現內含大麻膏,郵包收件人為柯建銘兒子柯鈞耀,隨即移送調查局航業處基隆站偵辦。航業處基隆站報請台北地檢署指揮偵辦,柯鈞耀昨天到案說明。檢察官複訊後,認定他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今天凌晨諭令新台幣10萬元交保(新聞連結)。

大麻屬於法定之第二級毒品,販賣、運輸及轉讓大麻,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刑責最重可達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無期徒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4條、第8條)。

新聞分析

新聞中該名立院黨團總召兒子有郵件包裹內含大麻膏,檢察官顯然認為其可能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之運輸或販賣大麻,所以暫時以新台幣10萬元交保。

特別要說明的是,我國的立法政策是絕對反對毒品,以第二級毒品大麻為例,製造、運輸、轉讓、販賣、持有大麻等行為全部都構成刑事犯罪,就連吸食大麻也有刑事責任。

吸食大麻,將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雖然有許多演藝圈藝人或留學生主張「在美國有些州吸食大麻是合法,國內應該開放」,也有學者主張「吸毒是一種病應該治療而不是犯罪」,但我國目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就是犯罪行為,而有刑事責任。而在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的情況,是會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施用毒品的法律程序

第一次吸毒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

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若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關於「持有毒品」的法律修正

依109年1月15日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施行日期為109年7月15日)

舊法規定持有純質淨重20克以上第三、四級毒品才有刑責。

新法則修正為只要持有純質淨重5克以上就有刑事責任,希望能遏止毒品之小盤交易。

過去舊法對於持有第三、四級毒品,例如搖頭丸、k他命等,必須是持有純質淨重20克以上,才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罰之犯罪行為。

在毒品查緝實務上,持有毒品的目的如果是少數幾克通常比較可能是供自己吸食,但如果一次持有數十克毒品依經驗法則通常是有販賣或轉讓意圖,所以本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針對此漏洞加以修正。

鼎力法律事務所  翁健祥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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