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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距離夫妻無法達離婚協議時該怎麼辦呢?|高誌緯律師

甲夫為外國人,乙妻為臺灣人,雙方在臺灣辦理登記結婚,結婚之後,因為工作關係所以一直分隔兩地,日子一久感情漸漸變淡了,雙方原本同意協議離婚,惟甲夫某日突然反悔,不願簽署離婚協議書,也不願來臺灣辨理登記離婚,乙妻有何方法結束這場無言的結局呢?

先來介紹一下,我國現行《民法》對於離婚的方式分為「協議離婚」及「裁判離婚」

所謂協議離婚又稱為「兩願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達成離婚協議而離婚者,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也就是說,當夫妻雙方都有離婚意思的時候,雙方除須簽署離婚協議書之外,還需要有二位以上之見證人在該協議書上簽名後,夫妻雙方再持該協議書共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完成離婚登記後,夫妻間之婚姻關係才算是消滅了。

「裁判離婚」則是指夫妻雙方無法達成離婚的協議,或其中有一方沒有離婚的意願,此時必須有民法第1052條所條列的事由,並藉由提起訴訟來達成離婚的目的。

那如果雙方雖然已經簽了離婚協議書,但甲夫卻無法從國外到臺灣與乙妻共同辦理離婚登記時該怎麼辦呢?

戶籍法第47條規定,申請人如不能親自申請登記,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甲夫雖非我國人民,但應可類推適用戶籍法之規定,以檢附委託書的方式委託他人代為出席,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後即可由受委任人與乙妻共同辦理離婚登記。

回到本案件

回到本件的前提事實,因為甲夫為外國人,所以我們必須先確認我國法院對於乙妻所提起之離婚訴訟是否具有管轄權。依家事事件法第5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婚姻事件中,當夫妻之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時,我國法院具有管轄權。本件乙妻為中華民國國民,故我國法院對乙妻所提出之離婚訴訟具有管轄權。

因為本件甲、乙雙方想離婚的主要原因,僅是因為「日子一久感情漸漸變淡了」,顯然無法以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作為主張離婚之事由。

在本案之事實狀況下,本文會建議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以「分隔兩地,難以維持婚姻」為主張離婚之依據,實務上亦有不少以此主張作為判決離婚依據之案例(例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428號民事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328號民事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868號民事判決)。乙可以再依判決的結果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即可。

結論

總的來說,雖雙方有兩願離婚的意思,卻有一方不願親自前往共同辦理離婚登記時,向法院聲請裁判離婚亦為終結夫妻雙方間婚姻關係的方法之一,畢竟夫妻間既已無繼續維持婚姻關係之意願,若不先結束婚姻關係,爾後當其中一方遇到Mr./Miss Right時,可能就會有刑事罰則的問題囉!

高誌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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