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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賭我賭大家賭?夾娃娃VS賭博罪|江皇樺律師
花蓮縣光復高職,因為沒有錢辦福利社,基於成本,也沒有廠商願意設置自動販賣機,所以校方和民間業者合作,放置了夾娃娃機台,裡頭放滿零食等食物,學生投20元,就保證能夾到,但這也引發外界關注。(新聞連結)
首先要澄清的是,此「夾娃娃」非彼「夾娃娃」,不是去婦產科或醫院的「夾娃娃」,而是路邊隨處可見投錢進去,夾到就是你的「夾娃娃機」,正式名稱應該叫做「選物販賣機」。
關於「選物販賣機」
早期因中獎機率無法確定而被認為是賭博性機台,89年制定施行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將「選物販賣機」歸類為電子遊戲機。
之後經濟部將夾娃娃機分為兩類,經濟部評鑑,認定非屬電子遊戲機之夾娃娃機屬於「選物販賣機」(第二代選物販賣機);其他的夾娃娃機則屬電子遊戲機(第一代益智類電子遊戲機),須領得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的場所才能合法擺設。
基本上,只要是「選物販賣機」,都必須明示「保證夾取金額」,而且送交經濟部時也要有說明書,說明保證夾取金額等項目。
所以如果沒有明示保證夾取金額,又沒有領取相關證照,就有可能落入「賭博」的範圍而違反刑法以及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而涉及刑法犯罪。
回到本案
如果學校設置此販賣機固定20元就可以取得相關商品,是否屬於所謂的「選物販賣機」而應該符合相關規定就會有解釋的空間,但同時學校也要注意相關的規定跟要件,才不會莫名陷入違法的狀況。
文後呢喃
先前曾經有不肖店家攝自更改取物販賣機的「夾取機率」,增加「保證夾取金額」,如果沒有再向經濟部申請評鑑,都是違法的,可能會構成刑法的「詐欺」(至於夾取機率更改為0的………不只詐欺更是詐賭了)!
桀彬國際法律事務所
江皇樺 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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