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opping Cart

購物車內沒有任何商品。

生前拒驗DNA,私生子一審認親勝訴|鍾亞達律師

男子徐國璋自稱歌仔戲國寶楊麗花丈夫洪文棟的私生子,106年提起確認親子關係訴訟,希望認祖歸宗,但洪文棟否認徐是他的骨肉且拒絕親子鑑定。法官由於洪文棟生前拒驗DNA,且參考洪文棟曾幫徐繳學費、購屋、買車、就醫等扶養事實,107年6月判決洪文棟與徐男確有親子關係。洪隨即提起上訴,此案由高等法院審理中….(新聞連結)。

補充:現於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尚無判決結果!

私生子打官司要求「認祖歸宗」,由於此情形私生子通常為原告,而原告要負舉證責任,所以關於「親子關係存在」事實之證明責任在原告方。此時,如果被告拒驗DNA,原告是否就一點辦法也沒有了呢?

要注意當事人之協力義務!

生父之撫養視為認領!

舉證責任之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規定: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可以說是舉證責任之基礎,而舉證責任又可以說是直接影響了訴訟的成敗,所以律師在衡量訴訟的勝算時,首先必須考量的就是訴訟中之舉證責任究竟在哪一方。

確認親子關係訴訟的協力義務

假設是訴訟的被告,由於不負舉證責任,通常就原告所主張對原告有利、對被告不利之事實只要消極否認即可;然而,有原則就有例外,本處要講的「協力義務」就可以說是舉證責任的一種例外。

「協力義務」是指當事人在「某些情形」下,即使不負舉證責任,但仍可能須配合法院之證據調查而提出資料、或配合鑑定之情形。以本件為例,聲請之當事人應釋明有事實足以懷疑血緣關係存否的情形下,由於子女有獲知其血統來源之權利,且親子關係事件之終局判決具有對世效,影響範圍相當廣泛,所以法院有權命當事人接受鑑定。倘若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則法院是有權可以作出對當事人不利的認定的。

「生父」之撫育視為認領

民法上要將原本不是登記為自己的小孩在戶籍上變為自己的小孩,基本上要有「認領」(須為生父)或「收養」(非生父)之類的行為。(再次強調絕對不是領養,領養是「以領養代替購買」的那種,不要拿來用在人身上)

本件中,被告因為違反協力義務拒絕鑑定,故被法院認定為原告之生父;又因為被認定有給付扶養費用之事實,故依 民法第1065條 規定,法院認為雙方之親子關係存在。

結論

本件訴訟中其實最大的重點是在於因被告的拒絕鑑定而使法院認定其為「生父」,再加上因為生父有支付一定之扶養費用,所以法院認定「親子關係存在」;倒不是只因為被告曾幫徐繳學費、購屋、買車、就醫扶養費用就被認定為「親子關係存在」,不然以後大家都不敢幫忙支付朋友、親戚小孩的費用了啦~

懿品騰達法律事務所 

鍾亞達律師

想要接收新文章,請加入我們的Telegram頻道Telegram討論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