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opping Cart

購物車內沒有任何商品。

切勿將存摺、提款卡、密碼交付予他人!|陳思辰律師

雖然這個主題真的是老生常談,多位律師都寫過文章,粉絲們應該都看到眼睛快長繭了?!但筆者還是常常接到此類的諮詢或案件,所以此次還是要來跟大家聊聊,提醒大家詐騙手法層出不窮,將存摺、提款卡、密碼交付予他人,恐會構成刑事犯罪喔!

詐騙集團使用的帳戶何來?

身在台灣,對詐騙集團無孔不入這件事情應該不算陌生,新聞三天兩頭就會報導警察或銀行行員機警擋下臨櫃匯款的長輩,或是最近又有何等新的詐騙手法呼籲民眾注意小心,連先前政府推出口罩預購,也馬上被詐騙集團鎖定成為詐騙話術,實在教民眾防不勝防!但粉絲們想過詐騙集團指定受騙民眾匯款的帳戶是從何而來嗎?難不成是這些詐騙集團成員自己的帳戶嗎?

想也知道當然不可能啊!詐騙集團拿自己的帳戶作為詐騙的匯款帳戶,豈不是被害人一報警,警察馬上就知道誰是詐騙集團成員了,這樣的詐騙集團還叫詐騙集團嗎?所以詐騙集團所使用的帳戶幾乎都是別人的帳戶,而這些帳戶有可能是民眾無意間洩漏而取得、或是借來的、收購來的,也可能是詐騙來的(筆者:詐騙集團除了詐騙金錢,詐騙帳戶也是很合理的吧?)。

提供存摺、提款卡、密碼恐構成幫助詐欺罪嫌

而除了無意間洩漏、搞丟、或是透過友人商借、收購,其實最常碰到的情況是民眾因為缺錢花用、求職,在報紙、網路上看到以協助貸款或應徵工作為餌的廣告,進一步聯繫、加LINE後,再由詐騙集團成員向欲辦理貸款或應徵工作的民眾以各種話術訛詐民眾,以騙取金融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等帳戶資料,並要求民眾以宅急便、交貨便等方式寄出存摺、提款卡。而一旦民眾寄出提款卡,詐騙集團收受後,這些帳戶就將淪為詐騙集團請受騙民眾匯入款項的帳戶,接著被害人發現遭詐騙就會去報警,該帳戶便通報為警示帳戶,而交付存摺、提款卡、密碼的民眾,就成了檢警偵查的被告。

此時最常遇到被告的抗辯是「我不知道我交出去的帳戶會跑到詐騙集團手上」、「我沒有幫助詐騙集團的意思啊」、「我只是要借款/要應徵工作才寄出提款卡、存摺」等等,然而這樣的抗辯理由,未必能夠被法官、檢察官採信。

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此種故意又稱做「未必故意」、「不確定故意」,簡單來說大概是這樣的心態:「嗯…好像有點怪怪的,會不會是詐騙集團要用阿,阿沒關係啦先寄出去再說!」。

而實務上通常會以「一般人之社會生活經驗」、「稍具通常社會歷練與經驗法則之一般人」等標準綜合判斷,認為一般人應該要知道將提款卡、存摺、甚至密碼交付予他人是一件危險的事情,尤其現今社會詐騙集團案件層出不窮,怎麼可能不知道是提供給詐騙集團做使用呢,甚至是在民眾交付提款卡、存摺是有約定收取對價(例如工作報酬)的情況下,更是容易以此認定交付存摺、提款卡的民眾有幫助詐欺的不確定故意,而認民眾構成幫助詐欺罪嫌,不過是否確實構成犯罪,還是要由檢察官、法官最終做綜合判斷認定囉(仍是有認為不構成幫助詐欺的案例,不過要視過程中的狀況來判斷)。

文後呢喃

因為類似的案件實在太多了,但還是有不少民眾掉進此類的詐騙陷阱中,而不幸讓自己陷入幫助詐欺的刑事案件泥淖裡,所以筆者只好不厭其煩再提醒粉絲們了~千萬不要將自己帳戶的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他人,以免觸犯幫助詐欺罪嫌囉!

以衡法律事務所 

陳思辰律師

想要接收新文章,請加入我們的Telegram頻道Telegram討論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