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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8話|遺贈
前言
本話要來介紹「遺贈」,這是常與「死因贈與」所搞混的觀念。遺贈是遺囑人以立遺囑的單獨行為,無償地給付財產上利益。而死因贈與,則為贈與契約(需要雙方合意),而以贈與人死亡時發生效力。雖然在表面意義上都是「當甲死後,財產歸於乙」,但是其法律意義及性質都不同,在處理上應該先區別、定性究竟為遺贈或死因贈與後,再去適用法律,就會導出不同的處理方式及結果。接下來,就來看看「遺贈」的內容究竟有什麼吧!
壹、意義
所謂遺贈,是指遺囑人以遺囑的方式,對他人無償給予財產上利益的行為。而由於是以遺囑為之,所以在遺囑發生效力時(遺囑人死亡時),遺贈才生效。又遺贈是單獨行為,也就是說不需要受遺贈人的任何表示,只是在遺囑發生效力後,受遺贈人可以不接受遺贈(拋棄遺贈)。而在交付遺贈物時,必須先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後,才可以交付遺贈物(民法第1160條及第117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貳、要件
遺贈要發生效力,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遺囑須有效成立
除了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民法第1186條)外,遺囑要依法定的五種法定方式去訂立(如公證遺囑、代筆遺囑、自書遺囑、口授遺囑、密封遺囑等都有其法定方式需要遵守,若未遵循法定方式,該遺囑即為無效),如此遺贈才會有效成立。
二、受遺贈人須於遺贈發生時尚存在
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其遺贈不生效力(民法第1201條)。那如果受遺贈人先於遺贈人死亡,有學者認爲可將其本應受之財產上利益遺贈給受遺贈人的繼承人。但亦可在立遺囑時指定第一受遺贈人、第二受遺贈人…..,當前順位之受遺贈人先於遺贈人死亡或喪失受遺贈權時,將該遺贈之財產上利益給後順位之受遺贈人,此種情形稱為「補充遺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