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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7話|遺囑(二)
前言
接續在前一話中,我們介紹了各種「遺囑」的五種法定方式,只有在符合各種法定要件,才會是合法的遺囑,進而發生遺囑的法效。而在本話中,我們將介紹「立了遺囑後可以撤回嗎?」、「遺囑要怎麼執行?遺囑執行人怎麼產生?職務的內容又是什麼?可以請求報酬嗎?」等內容。
參、遺囑的撤回
一、可隨時撤回遺囑
遺囑在依前一話的五種法定方式立遺囑後,如果遺囑人想要對遺囑的內容做變更或是不想要立遺囑了,隨時都可以撤回遺囑的全部或是一部(民法第1219條:「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原因是在於尊重遺囑人的意志,故在遺囑生效前,遺囑人隨時撤回遺囑。
二、遺囑撤回的方式
(一)明示撤回
遺囑的撤回應以遺囑的方式為之,但要注意的是,該撤回遺囑雖然要以遺囑的方式為之,但其本身並非遺囑。也就是說若要撤回遺囑,那就要再以立遺囑的方式(例如依照公證遺囑的法定要件:要有二人以上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意指、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公證人認可、須記名年、月、日、簽名等),另外寫一份文書,記名要將原先所立遺囑的內容中哪一部分或全部撤回。另外也可以另外立一個遺囑而不撤回。
(二)法定撤回
所謂「法定撤回」,是指遺囑人雖然無意將遺囑撤回,但由於法律的規定,將其所立遺囑「視為撤回」。其法定撤回之態樣如下:
1. 前後遺囑相抵觸
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民法第1220條)。
2. 遺囑與行為相抵觸
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部分,遺囑視為撤回(民法第1221條)。遺囑人所為之行為,契約行為與單獨行為都包含在內,前者如遺囑人甲將對於乙之債權遺贈給丙,但後來又免除乙的債務,其與遺囑即相抵觸。後者如遺囑人甲原將其名下車輛一部指定給繼承人乙,惟隨後又將該車輛拋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