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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話|抗告(下)

前言

延續上一話對於抗告的介紹,在本話中所介紹的內容包含「法院對於抗告的處理」,而在抗告的處理上又可分為「原審法院的處理」與「抗告法院的處理」,另外也對於「再抗告」與「準抗告」的內容做出介紹,兩者雖然名字很像,但本質上並不相同,所以在處理上也不一樣。

伍、法院的處理

一、原審法院的處理

(一)認為抗告不合法

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原則上,只要抗告是不符合法律程式,原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只有在例外可以補正的情況下,才會定期讓抗告人補正。

(二)認為抗告合法但無理由

認為全部或一部無理由者,應於接受抗告書狀後三日內,送交抗告法院,並得添具意見書(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2項後段)。原審法院並不能直接作出無理由的駁回裁定,而應該將抗告送交到上級的抗告法院,再由上級的抗告法院去作准駁的裁定。

(三)認為抗告合法且有理由

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2項前段)。在抗告合法又有理由的情況下,原審法院應該要直接更正裁定,不需要再送交到上級法院。不過這種自打臉的行為,不太可能發生,原審法院通常還是會認為抗告無理由,透過審級的救濟,讓上級的抗告法院去審查原裁定的內容及抗告有無理由。

二、抗告法院的處理

所謂抗告法院就是指原審法院的上級法院,而當原審法院將抗告案件送交到抗告法院,抗告法院在一定期間內要做出准駁的裁定,其期間是10日內(刑事訴訟法第410條),並且在作出裁定後,應通知原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414條)。

(一)認為抗告不合法

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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