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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話|繼承的效力

前言

所謂「繼承的效力」,是指繼承時所會發生的效力,例如「繼承的標的」、「繼承的費用」、「遺產酌給請求權」及「遺產的公同共有、分割及債務」等,也就是繼承人所得繼承的財產有哪些?而因為繼承所支出的費用,哪些可以從遺產負擔?又如果被繼承人生前所扶養的人,可以請求酌給遺產嗎?繼承人繼承遺產後,對於遺產的法律關係?遺產分割有哪些方法?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負擔?等問題。

壹、繼承的標的

一、包括繼承原則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民法第1147條)。繼承的發生是從被繼承人死亡開始,在被繼承人死亡前,並沒有繼承的問題,繼承人不能事先拋棄繼承。而所謂繼承的標的是指繼承人所承受被繼承人的權利義務範圍,而原則上我國是採「包括繼承原則」,也就是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都是在繼承人承受的範圍內,需注意的是雖然是採限定繼承,但還是需要辦理陳報遺產清冊,以確保繼承人自己的權益。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

二、得為繼承的標的

(一)財產法上的權利及義務

例如債權、物權、準物權(請求讓與債權)、無體財產權(例如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等),及其財產權的作用,例如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及形成權等。

(二)占有

原本就是由被繼承人占有之物,在繼承發生時,即由繼承人來占有。

(三)被繼承人的遺體

被繼承人過世後,即非民法上所稱之人,而是「物」,故有定其歸屬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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