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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話|遺產繼承人|代位繼承及繼承回復請求權

前言

上一話中我們初步介紹了就繼承的繼承人順位、應繼分以及喪失繼承權等內容,本話特別就一般民眾最搞不清楚的「代位繼承」再深入一點說明,絕對看得懂了(吧!?)。另外再加上上次沒有提到的「繼承回復請求權」。讓大家在繼承相關的基礎知識建立得更牢固一些,後續再介紹其他內容的時候可以快速地進入內容情境,並且了解遺產繼承上的各種權利義務關係。

壹、代位繼承

民法第1140條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一、只適用於第一順序之繼承人

「代位繼承」制度的設立係基於對於繼承「期待權」的尊重,以及維持第一順位兒、孫輩公平的原理而設立。所以代位繼承只適用於第一順位繼承人,也就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其他順位的繼承人是沒有代位繼承適用的。

二、代位繼承的性質

學說有兩種說法,一是有代位繼承人是代替被代位繼承人的地位而為繼承的「代位權說」;二是代位繼承人是以自己本身固有的繼承權直接繼承,只是繼承順序上代位的「固有權說」。目前是以「固有權說」為通說。不過學說不論採哪一說,實務上的操作都是一樣的。

三、實例

某甲配偶乙去世,有A、B、C三個孩子,B早於某甲去世,某B去世時有a、b二個孩子。這個情況下,可以主張代位繼承的就是a、b。但a、b雖然有二個人,他們能夠繼承的也只有原本屬於某B的應繼分,也就是1/3。最後某甲的繼承人以及應繼分就會如下:A之應繼分為 1/3、C之應繼分為 1/3、a之應繼分為 1/6、b之應繼分為 1/6(a+b=1/3,也就是原本B的應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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