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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話|上訴|第三審(下)

前言

本話是「第三審」的最後一話,在本話將介紹上訴第三審的程序,如「書狀的提出」、「第三審法院如何審理」、「第三審法院的調查範圍」、「可否做事實認定,有無例外」、「第三審法院對於原審判決的處理」、「上訴程序不合法」、「上訴程序合法,上訴無理由」、「上訴程序合法,上訴有理由」及「上訴有理由時,要自為判決、發回更審、發交審判或是其他的處理方式」等內容,若是實力更進階的讀者,也可以去研讀一下「刑事妥速審判法」的規定內容,與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做一個對照!

肆、上訴第三審書狀之提出

一、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第三審如同上訴第二審,都要提出上訴狀,而提出上訴若僅是表示上訴之意是不夠的,裡面還在敘述上訴理由(上訴理由就是上一話中所介紹的「判決違背法令」),若是沒有在一開始敘述上訴理由,必須在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到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而上訴狀亦須將繕本送達給對造(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2項)。上訴人及他造當事人,在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得提出上訴理由書、答辯書、意見書或追加理由書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86條)。

二、他造得提出答辯狀

他造當事人在接受上訴狀或補提理由書後,「得」在十日內提出答辯書於原審法院,如係檢察官為他造當事人者,「應」就上訴之理由提出答辯書。答辯書應提出繕本,由原審法院書記官送達於上訴人(刑事訴訟法第383條)。

伍、第三審法院審理

第三審之審判,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387條)。除非有第三審的特別規定,原則上準用第一審審判程序,而第三審的特別程序分別介紹如下:

一、不適用強制辯護或指定辯護規定

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於第三審之審判不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88條)。其刑事訴訟法第31條是指強制辯護及指定辯護的規定,在第三審的審判中不適用,但關於選任辯護人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7條)仍有適用。另上訴第三審並非強制律師代理,上訴時沒有委任辯護人也是合法的,而第三審原則是不須經言詞辯論,但若有言詞辯論必要時,就必須委任律師作為代理人或辯護人(刑事訴訟法第389條)。但上訴第三審的上訴理由,除非受有專業法律訓練的律師,以一般民眾的法學素養,根本無法找出判決違背法令的上訴理由,而有委請律師擔任辯護人的必要。只差在第三審法院若不開庭言詞辯論,就不用遞委任狀進去法院,懂的就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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