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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話|上訴|第二審(上)

前言

在介紹完上訴中的通則後,在這次的內容中,我們將開始介紹上訴編中第二審的規範內容,含上訴二審的程序為何?上訴書狀中所謂的「具體理由」是什麼?如果於上訴期間才補提理由書,可以嗎?逾期未補提,可以再補提嗎?第二審法院審理的程序如何進行?原審法院及第二審法院對於上訴案件的處理與判決等內容。

壹、上訴第二審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

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上訴法院及適用程序

若是不服「地方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若是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的案件(例如內亂罪、外患罪、妨害國交罪等,刑事訴訟法第4條但書[1]),若對之不服,應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而雖然是該案件的第二審,但是是適用上訴第三審的程序規定(刑事訴訟法第375條[2規定)。


1.刑事訴訟法第4條:「地方法院於刑事案件,有第一審管轄權。但左列案件,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一、內亂罪。二、外患罪。三、妨害國交罪。」
2.刑事訴訟法第375條:「不服高等法院之第二審或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最高法院為之。最高法院審判不服高等法院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亦適用第三審程序。」

二、提出上訴書狀

對於第一審地方法院判決(下稱原審判決)不服,應於上訴期間內,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書狀(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在此可分為二部分,第一,在上訴期間內之上訴書狀可以單純表示提出上訴之意思表示而不具上訴理由(即所謂的「空白上訴」)。第二、單純表示上訴後,應在上訴屆滿後20日內,需補提上訴理由。若是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法院會先下裁定要上訴人在一定的期間補正上訴理由。若是超過法院所裁定的期間,但只要在法院裁定駁回前提出,也還是算合法上訴。但若真的都沒有提出具體理由,此時法院即會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62條[3]規定以上訴不合程式為由,裁定駁回上訴。


3.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三、上訴書狀中的具體理由

經過上開的說明後,應該可以清楚在上訴書狀中可以單純的表達上訴之意,更要在上訴書狀中提出上訴的具體理由,若是沒有提出具體理由的話,是會被法院認為上訴不符合法定程式而被駁回的。而什麼樣的理由才算是具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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