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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5話|監護(一)
前言
本話來到了親屬編倒數的一部分「監護」,所謂的「監護」字面上來說,可以理解為「監督」與「照護」,基本上會需要「監護」的,不是只有未成年人,也不是所有的未成年人都需要「監護」。而民法對於未成年人及在有心智缺陷或障礙的成年人設有監護制度,其目的就是為了保障這些在意思表示上傳達或接收能力上比較薄弱的人,使監護人可以有效的幫助及照料。監護制度的內容非常實用,是日常生活上必備的法律常識,不論是為了家中的小孩、長輩或是將來的自己,都需要好好的充實這部分的知識,好為規劃生活做準備!
壹、未成年人之監護
一、監護人設置
民法第1091條
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
(一)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
簡單來說,如果未成年人有父母,父或母可以行使未成年人權利義務時,根本就沒有必要設置監護人,因為這時有行使親權人(父母)。所以一般俗稱父母是監護人,並不是那麼準確。
(二)需要注意的是
如果未成年人已經結婚,就不需要監護人了(因為已經視為成年),即使離婚時還沒有成年也一樣。不過這個問題基本上之後不會再發生了,因為新法改成男女都要滿18歲才能結婚,成年的年紀也從20歲下修到18歲(112年1月1日施行),已經不會再有未成年人結婚的狀況發生了。
二、監護人的產生方式
(一)委託行使監護
民法第1092條
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
父母可以書面委託他人於一定期限內,針對特定事項行使監護之職務。
(二)遺囑指定監護人
民法第1093條
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
前項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其遺囑未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者,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於前項期限內,監護人未向法院報告者,視為拒絕就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