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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話|父母子女(二)

前言

接續上一話「婚生子女的推定與否認」,本話中,我們介紹的內容有「非婚生子女的認領與準正」、「收養的要件」及「收養的無效與撤銷」,都是在解決親子關係上的問題。諸如在真實生父與非婚生子女間要怎麼樣才可以變成像婚生子女的關係呢?要怎麼樣認祖歸宗呢?若是膝下無子,卻想要養育孩子,又該怎麼透過「收養」的方式,去發生一段沒有血緣的親子關係呢?等問題都可以在本話找到解答喔!另外,請千萬不要再說「領養」或「認養」小孩了,領(認)養的對象是像貓、狗等寵物,愛注意唷!

參、非婚生子女的認領與準正

一、非婚生子女

所謂的「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關係中受胎所生之子女(民法第1061條),反面來說,非婚生子女就是指不是在婚姻關係中所生之子女。非婚生子女對於其生母的關係,視為婚生子女(民法第1064條),不需要再進行認領。而非婚生子女與其生父的關係,若有真實的血緣關係,則需要透過「準正」與「認領」,才會被視為婚生子女。

二、非婚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的情況

(一)準正

民法第1064條

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由於非婚生子女是在非婚姻關係中受胎所生,若是後來生父與生母結婚了,則該非婚生子女即可以視為婚生子女,也就是準正的意義。而關於準正效力發生的時點並未如民法第1069條的明文規定溯及於非婚生子女出生時,但準正在此部分應可類推適用民法第1069條之規定,準正的效力應溯及於子女出生時發生效力。

(二)認領

民法第1065條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在認領非婚生子女的方式,原則上是以意思表示為之,而在生父在客觀上有撫育之事實下,視為認領。認領的行為為身份行為,生父須有意思能力,且不得由他人代理為之。在生父撫育之事實的認定,不限於對於該子女有教養,若是支付撫育費用,即可認為其有撫育之事實。

民法第1067條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若是生父沒有主動認領或是也沒有任何撫育的事實時,法律規定可以由該非婚生子女、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對生父提起認領之訴,請求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而在生父死亡後,也可以對其繼承人提起認領之訴。在生父無繼承人的狀況,則對象改為社會福利主管機關(供參考之實務見解)。

民法第1069條

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但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

認領的效力,是溯及到子女出生開始。而認領人(生父)及被認領人(非婚生子女)以外的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受到影響。如非婚生子女在生父死亡後認領的訴訟勝訴(視為婚生子女),生父的繼承人若已經繼承其遺產,並不因此受到影響,而該勝訴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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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還沒完喔!下一話我們會繼續介紹「收養的效力」、「收養的終止」及「親權」的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