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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話|公訴|審判(四)

前言

在介紹完「通常審判程序」、「簡式審判程序」及「簡易程序」後,接下來我們要進入「裁判」的介紹,也就是裁定與判決,在裁定不分,大眾最常聽到的是「羈押裁定」,而判決除了大家所知道的有罪與無罪判決外,還有管轄錯誤判決、免訴判決及不受理判決等,請見以下的介紹。下一話我們將從「判決的效力」接續介紹喔!

伍、裁判

一、意義

所謂「裁判」,是「裁定」與「判決」的總稱(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判除依本法應以判決行之者外,以裁定行之。),指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判斷事實,以適用法律,作出對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有其拘束力的對外意思表示。

二、種類

(一)終局裁判與中間裁判

終局裁判是指終結一個審級的裁判,其效果為該審級的訴訟關係消滅。類型上有終局裁定與終局判決,終局裁定例如對於自訴有不起訴事由之裁定駁回自訴(刑事訴訟法第326條),終局判決如有罪判決、無罪判決、免訴判決及不受理判決等。

中間裁判則是在訴訟進行中所為之裁判,並無終結訴訟關係之效力。類型上有中間裁定與中間判決,刑事訴訟法中並沒有中間判決的規定,有認為管轄錯誤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4條)可屬中間判決。中間裁定如法官迴避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21條)、因上訴程式不合法而命補正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但書)等。

(二)實體裁判與程序裁判

判決涉及實體法事項(犯罪行為是否構成)的判斷,而所作出的裁判為實體裁判(又稱為本案判決),例如法院對於是否構成刑法或刑事特別法中所規定的各種犯罪所作出的有罪判決或無罪判決,而其中有罪判決中又可分為科刑判決(有罪+處以刑罰)及免刑判決(有罪,但免除刑罰)。若不涉及實體法事項,而僅為程序法事由為判決,則為程序裁判,例如免訴判決、不受理判決及管轄錯誤判決等。實體裁判具有「既判力」,有其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適用,而程序裁判則無既判力(判決的效力不分後面會再詳細介紹)。

三、有罪判決與無罪判決

上面在介紹實體裁判的部分,有提及有罪判決及無罪判決,我們來看看刑事訴訟法怎麼規定。有罪判決就是法院經過審判後,依據證據認定事實,確認被告所為的犯罪行為,而依據刑事實體法所規定的構成要件及刑罰所作出的判決,其判決內應於主文及理由分別記載的事項為:(一)主文:1.諭知之主刑、從刑、刑之免除或沒收。2.諭知有期徒刑或拘役者,如易科罰金,其折算之標準。3.諭知罰金者,如易服勞役,其折算之標準。4.諭知易以訓誡者,其諭知。5.諭知緩刑者,其緩刑之期間。6.諭知保安處分者,其處分及期間;(二)理由:1.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2.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不採納者,其理由。3.科刑時就刑法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事項所審酌之情形。4.刑罰有加重、減輕或免除者,其理由。5.易以訓誡或緩刑者,其理由。6.諭知沒收、保安處分者,其理由。7.適用之法律。分別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309條及第310條。而有罪判決,諭知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罰金或免刑者,其判決書得僅記載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對於被告有利證據不採納之理由及應適用之法條。前項判決,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與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10)。無罪判決,在沒有證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時,應諭知被告無罪(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而特別注意的是,當審判程序中轉換為簡易程序或簡式審判,進行後法院認為被告應受無罪之諭知時,應改回通常審判程序作成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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