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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話|結婚

前言

上一次講完了「婚約」,本週就要正式送入洞房…噢不是,是「結婚」。照民法的章節編排,結婚最主要的規定有二,一個是「結婚的要件」,一個是「結婚的效力」。在結婚的要件中,在符合結婚的要件下,結婚才會屬於有效婚,而結了婚之後發現當初結婚不符合形式要件等原因,可主張結婚無效;或是在法律規定結婚得撤銷的狀況,可以主張撤銷結婚。兩者的效力也有所不同,要知道其間的差別所在。而結婚的效力中,有關於各自保有本姓、同居義務、日常家務代理及家庭生活費的負擔等規定的介紹,以及下一話要介紹的「夫妻財產制」的相關規定。

壹、結婚的定義

結婚的定義在民法中並沒有特別明文規定,一般是指男女取得夫妻身分之「契約行為」。你沒有看錯,結婚本身也是個契約行為,只是它是身分上的契約關係,不是財產上的契約關係。又,我國同姓間的婚姻已經合法化,但同性間的婚姻並非規定在民法中,而是在經過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後,國國經過全國公民投票後,以立專法的方式將同性婚姻合法化,也就是《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也可以稱同性婚姻專法,其中該法第2條對於同性婚姻的定義是「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而不是直接以「夫妻」稱呼。因此這裡的「夫妻」暫且還是限於「男女」的關係來說明喔。但基本上大部份的規定,在同性婚姻中都還是適用的。

貳、結婚的形式要件

一、年滿18歲(民法第980條)

原本修法前(民國110年1月13日修正,將於112年1月1日起施行)是規定男生要年滿18歲、女生要年滿16歲才可以結婚,但這合理性在哪?為什麼男生就要滿18歲,女生只要滿16歲就可以結婚?所以修法才會改為不論男女都要滿18歲才可以結婚。

另外,舊法常常發生的爭議是,即使男生滿18歲、女生滿16歲,但要結婚仍然要法定代理人同意(民法的成年是20歲),如果沒有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而結婚,法定代理人是可以撤銷婚姻關係的。所以,在修法後,有沒有看到刪掉了好幾條,重點除了男女統一都要滿18歲才可以結婚外,由於民法修法將成年的年齡從20歲下修到18歲,所以日後男女滿18歲要結婚,也不用再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減少了許多法律上的問題。

二、以書面為之(民法第982條)

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須成年,民法第982條)

四、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民法第982條)

上面三個要件同樣規定在民法第982條,所以可以合併一起說明。簡單來說,在96年5月23日以前是採「儀式婚」,所以只要二個以上證人再加上公開儀式就符合結婚的形式要件。但96年5月23日後改採「登記婚」,也就是必須到戶政機關登記結婚才會發生結婚的效力,而戶政機關登記必須以書面為之,而且要有二名證人簽名。要特別注意的是,證人的簽名一定要晚於結婚的雙方當事人(不然怎麼證明雙方確實有結婚的真意呢),否則是有可能事後因為不符合形式要件被認定結婚無效的。

參、結婚無效

關於結婚無效的情況,民法第988條規定有列舉三種情況,分別介紹如下:

一、不具備民法第982條的方式

也就是書面、二人以上證人簽名、戶政登記等形式要件有所欠缺,只要有其中不符合要件的要求就會導致結婚無效。

二、違反民法第983條規定

基本上本條是針對「近親結婚禁止」的規定。簡單來說可以分為三大類:

(一)直系血親、直系姻親

基本上不管是幾親等都不可以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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