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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話|親屬通則與婚約

前言

漫長的民法財產法(總則、債編、物權)部分終於結束,接下來進入的又是一個全新的篇章,也就是「身分法」。民法的身分法部分包含了「親屬編」以及「繼承編」,其中親屬編內容是關於各種身分關係,如父母子女、夫妻、收養、結婚及離婚;繼承編則是在自身或家人親屬死亡後遺產的歸屬等。身分法的法條從民法第967條開始到第1225條為止,比財產法少很多,但重要性絕對不下於財產法,尤其是考試中基本必出,在生活上的實用性也相當高且重要。所以無論是出於考試的目的或是實用性,身分法念起來CP值絕對夠高。

雖然身分法與財產法乍看之下好像是區分開來,但實際上會發生身分法的問題,大多都還是脫不了「錢」,像是夫妻離婚後「剩餘財產分配」、親屬死亡後「遺產分配」都是重要且常見的爭議,這週我們就先從親屬編開始。

壹、通則

一、親屬

(一)意義

包含「血親」、「姻親」及「配偶」。而親屬法基本上就是在規定血親、姻親、配偶間身分關係以及權利義務。

 1. 血親

親屬的分類,以有無血緣關係來區分,可分為血親(有血緣關係)、姻親及配偶(無血緣關係);而血親又可再分為「直系血親」及「旁系血親」。

(1)直系血親

民法第967條第1項:「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例如: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在親等的計算上,父母和子女就算是直系血親「一親等」,祖父母和孫子女就算是直系血親「二親等」。

(2)旁系血親

民法第967條第2項:「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例如:兄弟姊妹。在親等的計算上,兄弟姊妹彼此就算是旁系血親「二親等」(父母到子女各一親等,一加一等於二),叔姪的話就算是旁系血親「三親等」。

(3)擬制血親

上面提到「血親」基本是都有血緣關係,這句話其實不完全正確。所謂的血緣關係,並非單指「自然血緣」,另外也指「法律血緣」,這也就是擬制血親和自然血親的分類方式。「擬制血親」顧名思義就是透過法律的規定,讓兩個原本沒有血緣關係的人成為了法律上的「血親」,最簡單的例子就是「收養」,養子女與養父母間的關係即屬之。

 2. 姻親

民法第969條規定:「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所以「姻親」有三種情況:血親之配偶,例如嫂嫂;配偶之血親,例如小姑或小姨子;配偶之血親之配偶,例如公婆。

那「血親之配偶之血親」?答案仍然是血親。基本上血親和姻親最重要的區別,在於「血緣關係」的有無。血親之配偶之血親,例如叔姪,仍然有血緣關係(來自於祖父母),所以仍然算是血親而不是姻親。

(1)姻親的親系及親等的計算

民法第970條規定:「姻親之親系及親等之計算如左:一、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二、配偶之血親,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三、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在親等的計算上,原則都是隨配偶的親系及親等來計算。以最複雜(?)的「叔姪」來看,叔叔和姪子是旁系血親三親等,那嬸嬸(叔叔的配偶)和姪子就會是旁系姻親三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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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贈與物返還請求權

民法第979條之1規定:「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重點在於,並不是任何贈與的物品都可以請求返還,必須是因為訂定婚約而贈與者才可以請求。所以新聞常看到情侶交往期間贈與的禮物,分手後可以要求返還嗎?當然不行。

(三)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

民法第979條之2規定:「第九百七十七條至第九百七十九條之一所規定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無論是損害賠償請求權或是贈與物返還請求權,消滅時效都是二年。從婚約無效、得撤銷、解除或不履行時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