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話|公訴|起訴
前言
在上一話中,我們介紹了檢察官所會作出的處分,包含了「起訴」、「不起訴」及「緩起訴」等,其中對於「起訴」的部分,我們將在本話中做更詳細的介紹。在起訴的制度,建立在「國家訴追模式」之上,而在先進國家所採的「彈劾主義」下,開展出審、檢及被告所構成的訴訟三角關係,而在我國所採的「卷證併送制度」(起訴書一本主義)中要如何堅守刑事訴訟中的各基本原則,又或者改為「卷證不併送制度」,都是值得深度思考的問題。另起訴書有法定應記載的事項、如何追加起訴、撤回起訴,還有本話最重要的「起訴的效力」,包含了「對人的效力」及「對事的效力」(公訴不可分原則)等,都是基本的重要知識喔!
壹、重要原則
一、國家訴追模式
我國刑事訴訟中關於犯罪的追訴是採「國家訴追模式」,也就是說犯罪應由國家本於其職權進行追訴並處罰,有別於由被害人或公眾來啟動刑事訴訟程序的「私人訴追模式」。只有國家可以進行犯罪的追訴程序,不需等待私人的請求,所以被害人提出告訴或其他人所提出告發,並非訴追犯罪的發動條件,只要檢察官知道有犯罪情事存在,即可發動偵查。
二、彈劾主義(又稱控訴原則)
(一)彈劾主義與糾問制度
所謂「彈劾主義」,是指在刑事訴訟中的三角關係,法院負責審判、檢察官擔任公訴人及案件的被告接受審判,相較於「糾問制度」中,追訴者與審判者為同一人,球員兼裁判,就像包青天所擔任的角色,自己調查案件,調查完就直接審判是否有罪,若是有罪就當庭直接執行刑罰,如此一來除了包青天的權力無所節制外,常利用刑求的手段獲得被告供述,在調查案件時就已經產生先入為主的心態,難以期待審判的公正,況且被告毫無防禦權,在無法自己證明自己無罪的狀況下,都被當作就是有罪。
(二)彈劾主義的特色
在「彈劾主義」中,刑事訴訟程序分為追訴(偵查及起訴)與審判兩個階段,只有要在檢察官起訴後,才會進入法院審判,而法院也只能審判經檢察官起訴的案件,這就是所謂的「不告不理原則」(刑事訴訟法第268條:「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若是法院在審判的過程中發現犯罪之人不是被告而是其他人,法院僅能對被告作出無罪判決,而對於真正犯罪之人,要請檢察官去進行偵查及起訴後,法院才能進行審判。
三、卷證併送與卷證不併送制度
(一)卷證併送制度
當檢察官起訴時,將卷宗及相關證物等一併送交給法院的制度,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3項規定,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我國即是採此制度。
(二)卷證不併送制度(又稱起訴書一本主義)
檢察官在起訴時僅在起訴書中記載被告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公訴事實及罪名,而不附送與案件相關連的證據資料等,也不可以在起訴書中引用其證據內容。讓法官在收到案件時,僅能知道起訴的事實及被告的基本資料,在訴訟進行時,始讓檢察官提出證明被告有罪的方法及證據。目的是為了讓法官在審判前的心證是空白的,不會對被告產生偏見,而避免法院對於案件的預斷,也就是英美法系中的「預斷禁止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