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5話|占有
前言
本話我們所要開始介紹的是「占有」,占有在民法中的規定從民法第940條至第966條,條文多達二十多條,僅次於「所有權」章,其內容及重要性不言而喻。對於占有的內容認識非常重要,本話我們先從基本的概念出發,並介紹其占有的種類與其區別的實益,循序漸進地與之前所介紹的民法概念相結合,以求融會貫通。
壹、占有的意義
民法第940條
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
一、對於「物」
占有的客體為「物」,而物的概念包含了不動產及動產。而物的成分(含重要成分及非重要成分),只要在事實上可以管領的,都是可以作為占有的客體。例如占有他人不動產中空間的一部分作為商業使用等。
二、事實上管領力
所謂「事實上管領力」是指可以對於物做支配並排除他人的干涉。其事實上管領力在認定上可分為「空間關係」及「時間關係」,前者是指人與物在場合上必須有一定的結合關係(例如居住在家中),而後者則是人與物在時間上必須有相當的繼續性(例如短暫的借用他人的雨傘則不認有繼續性)等。
三、占有的意思
在占有的成立上,除了前述所提的需要有「事實上管領力」外,亦需要有占有的意思。而其占有的意思不一定針對個別的特定之物,只要有一般占有的意思即可。
四、占有人
「占有人」包含了自然人與法人,皆可成為占有的主體。
五、占有非權利
占有屬於事實,並非權利,但受到法律的保護,有其一定的法律效果,而依其法律關係,得讓與或繼承。
貳、占有的分類
一、有權占有與無權占有
占有的背後是否有某種權利存在,例如債權或物權等,可分為有權占有與無權占有。而該權利的存在也就是所為的「占有本權」。例如在租賃房屋的情況,承租人對於該房屋以其租賃的債權為占有本權。而像是物品被偷竊,竊賊對於該物品並沒有占有本權,即為無權占有人。有占有本權之人可以依物上請求權(民法第767條規定)向無權占有人請求返還該被占有的標的物。而「無權占有」亦分為「善意占有」與「惡意占有」,其區別在於占有人主觀上是否明知其為無權占有,影響到是否可以主張「善意受讓」制度(後續內容會再詳細介紹)的保護以及取得不動產時效取得適用長短時效期間。其中的「惡意占有」又可分為「公然占有」與「隱密占有」及「繼續占有」與「不繼續占有」,分類實益在於其時效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