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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話|公訴|偵查(下)

前言

在上一話介紹「偵查的開端」中有提到「告訴」、「告發」、「自首」等,其意義及法律上的規定及效果各有不同,我們在本話中會詳細的介紹,讓讀者們可以了解如何運用這些制度或權利,促使檢察官開始偵查犯罪案件,實現國家社會及個人的公平正義!又在本話我們也有介紹到偵查終結時檢察官會作出的「起訴」、「不起訴」及「緩起訴」等處分,而對於不起訴或緩起訴不服時,其救濟程序為再議之聲請,又對於再議聲請駁回處分不服時,還可以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等制度內容!

伍、告訴

一、告訴權人

(一)被害人

原則上,犯罪的被害人為告訴權人(刑事訴訟法第232條)。

(二)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而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也可以獨立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

(三)被害人死亡

若被害人死亡而無法自己提起告訴時,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2項)。其中告訴乃論之罪,如在刑法分則中的各罪章最後一條會寫「須告訴乃論」即可知道該罪是否為告訴乃論之罪,舉個最常見的例子:刑法第287條規定:「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普通傷害罪)、第二百八十一條(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及第二百八十四條(過失傷害罪)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不得告訴之情況(刑事訴訟法第234條)

 1. 刑法第230條(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之妨害風化罪

非下列之人不得告訴:一、本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二、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

 2. 刑法第240條第2項(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非配偶不得告訴。

 3. 刑法第298條(意圖使婦女與自己或他人結婚而略誘之者、意圖營利、或意圖使婦女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略誘之者)之妨害自由罪

被略誘人之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亦得告訴。

 4. 刑法第312條(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或犯誹謗罪者)之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已死者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為告訴。

(五)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為被告或該法定代理人之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被告

被害人之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告訴。

(六)告訴乃論之罪,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

該管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本條準用之。

二、告訴期間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其中「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所謂知悉犯人不需要完整知悉犯人的真實姓名、住居所、聯絡方式等,只要知道有「這個人」為加害行為即可。上述介紹告訴權人的部分可知告訴權人是可以多數的,不是只有被害人,而其中一個告訴權人超過六個月才提出告訴不影響其他告訴權人。

三、告訴代理人

相較於「告發」,告訴中是可以委任代理人提出的。但並不是委任代理人,告訴人本身就一定可以不到庭,若是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認為必要時,還是可以命告訴人本人到場。而告訴代理人的身份不像自訴代理人,必須要是「律師」才可以,縱使不具有律師資格的人也可以成為告訴代理人。很多公司法人在侵害商標案件的刑事告訴案件,就委任公司的法務人員作為告訴代理人,向地方檢察署提起告訴。若是一般人沒有自己的法務人員,建議還是委請律師作為告訴代理人。又委任告訴代理人必須出具委任狀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並準用第二十八條(每一告訴人委任告訴代理人,不得逾三人)及第三十二條(告訴人有數告訴代理人者,送達文書應分別為之)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36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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