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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話|留置權

前言

民法物權編快要結束囉!在本次所介紹的「留置權」後,就只剩下「占有」,而在「留置權」的運用上,大多在送修物品的場合,當你將自己的手機、電腦或汽車等送修後,若是沒有付清因維修所產生的費用等,店家是可以主張將該物品留置在店內的,除非將費用等清償完畢。而需注意的是,並不是店家主張留置權,該物的所有權人就會喪失該物所有權,而所有權自動的移轉到了店家的手上,這是民眾們常常誤會的點!縱使該物被留置了,所有權人還是可以將該物讓與給其他第三人,只是在讓與的方式上會有所不同罷了!

壹、意義

所謂的「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債權的發生與該動產間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屆清償期而債權人未受清償時,債權人得留置該動產的權利(民法第928條第1項)。在現代社會較常見留置權的場合就是「維修」了,例如電腦、手機或汽車故障而送修,而維修大多需要維修費用(除非有保固條款),而其中維修的店家對於送修客戶的「維修費用」,也就是上面定義中的「債權」,其發生與送修的手機或電腦有其牽連關係(因為修理手機或電腦,才會產生維修費用),若是在手機或電腦修理完畢,而需要支付維修費用,送修的客戶卻沒有支付,此時修理的店家即可主張其留置權,將手機或電腦留置在店內,除非客戶付清維修費用,否則不能讓他帶走手機或電腦。而若是債權人(修理的店家)占有該動產(手機或電腦)是因為侵權行為或其他不法之原因,則不得留置該動產。相同地,在占有之初就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動產不是債務人(送修的客戶)所有者,亦不得留置該動產(民法第928條第2項)。

貳、留置權的取得

由於留置權是依據法律規定而發生,所以其留置權的取的須依據一定的法定要件,其要件如下:

一、須占有他人之動產

所謂「占有他人之動產」,是指其占有之動產不以屬於債務人所有者為限,縱使是屬於第三人所有之動產,亦得為留置權的標的物。只要債權人於占有該動產時不知道該物並非屬於債務人所有(善意取得),即得主張留置權。若債權人於占有之初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非債務人所有時,則不得主張留置權。

二、須債權已屆清償期或債務人無支付能力

留置權的目的是在於讓債務人履行債務(以就是支付維修費用),所以只有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才可以留置該動產。而若是債務人動產交付後,成為無支付能力(或其無支付能力,於交付後始為債權人所知悉)的時候,債權人就算尚未至清償期,即可對之實行留置權(民法第9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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