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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話|擔保物權(抵押權(中)普通抵押權)

前言

在本話中,我們將介紹在同一抵押物有多數抵押權及多數抵押物共同擔保同一債權,在法律上所規定的處理方式。前者,其實就是大家都有聽過的「二胎、三胎」的情況,當債務人(貸款人)在一個抵押物上先設定抵押權後,清償借貸的債務一段時間後,又有融資的需求,可能就會在同一抵押物上在設定其他後次序的抵押權,也就是俗稱的「二胎」。而後者,則是由於貸款人所需資金大於抵押物的價值,所以多找了其他抵押物,一同作為某一債權的擔保品。而這些狀況,在當債務人皆有按期清償的時候都沒事,但只要當債務人不按期還款,而債權人催討不成後,經過法律程序確定債權金額後,債務人仍不還款,債權人即會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實行拍賣抵押物,就所拍得的價金受償。而在受償上,就會因為是同一抵押物有多數抵押權或多數抵押物共同擔保同一債權而有所差別,相信這也是許多債權人最關心的事情了!另外,有流抵契約(約定)的抵押權,在實行抵押權時,與一般抵押權的差異,最大就在於實行抵押權的方式,聲請拍賣或是移轉抵押物所有權,相當然爾後者在取得抵押物所有權後,將抵押物放到一般交易市場上,可能可以賣得比拍賣更好的價格等,對於債權的滿足上可能更充足。

七、抵押權的次序讓與、拋棄及變更

民法第870條之1

同一抵押物有多數抵押權者,抵押權人得以下列方法調整其可優先受償之分配額。但他抵押權人之利益不受影響:
一、為特定抵押權人之利益,讓與其抵押權之次序。
二、為特定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
三、為全體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
前項抵押權次序之讓與或拋棄,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並應於登記前,通知債務人、抵押人及共同抵押人。
因第一項調整而受利益之抵押權人,亦得實行調整前次序在先之抵押權。
調整優先受償分配額時,其次序在先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如有第三人之不動產為同一債權之擔保者,在因調整後增加負擔之限度內,以該不動產為標的物之抵押權消滅。但經該第三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870條之2

調整可優先受償分配額時,其次序在先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有保證人者,於因調整後所失優先受償之利益限度內,保證人免其責任。但經該保證人同意調整者,不在此限。

在同一個抵押物上,可以同時或先後存在多個抵押權,而在實行抵押權時,因拍賣受償的順序就依照其抵押權的順序去清償,也就是說拍賣抵押物的價金,會先由先次序的抵押權優先受償,若有餘額時,後次序的抵押權才能受償,所以在抵押權次序的讓與及拋棄的狀況,會影響到抵押權受償的順序及金額。以下我們就其次序的讓與、拋棄及變更,分別介紹其意義及如何計算分得金額如下:

(一)抵押權的次序讓與

 1. 意義

抵押押權次序的讓與,意思是指同一抵押物的先次序抵押權人,為特定同次序或後次序抵押權人的利益,將其抵押權的先次序讓與該後次序的抵押權人。

 2. 例子

 (1)在某一抵押物上有A、B、C等抵押權人,其次序分別為第一、二、三次序,其設定之金額分別為100萬元、200萬元及80萬元。拍賣該抵押物所得之價金為300萬元,依照原則的受償順序,A可以分得100萬元、B可以分得200萬元,而C則分不到拍賣價金。

次序一:A抵押權(金額100萬元)受償100萬元
次序二:B抵押權(金額200萬元)受償200萬元
次序三:C抵押權(金額80萬元)受償0元

 (2)當A將其次序一讓與給次序三的C,關於B依舊可以受償200萬元,而C因A之次序讓與,可受償80萬元,A則得分得剩下的拍賣價金20萬元。

次序一:A抵押權(金額100萬元)受償20萬元
次序二:B抵押權(金額200萬元)受償200萬元
次序三:C抵押權(金額80萬元)受償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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