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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話|搜索及扣押(一)

前言

本話開始「搜索及扣押」的介紹,搜索及扣押為強制處分的眾多種類之一,對於被搜索人的基本權利(例如財產權、隱私權等)而言,是有些許程度的侵害,這是為了追訴犯罪所產生的副作用,但國家可以無所限制地對人民進行搜索扣押嗎?可以覺得你可疑就搜索你嗎?當然都不行!在2001年前檢察官可以核發搜索票,但後來將審核搜索票的權力回歸到法院手上,是保障人權的一大步。其實每個人都有可能會遇到被搜索的機會,尤其是在警察進行攔檢勤務時,可能會被盤查,甚至被要求「看一下」車內有沒有可能違法的東西等。多瞭解一下「搜索及扣押」的知識,對於保障自己的權益,一定會有幫助的!

壹、搜索之聲請

一、聲請之主體

(一)檢察官

偵查中檢察官認有搜索之必要者,除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情形外,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核發搜索票(刑事訴訟法第128條之1第1項)。其中所提到的例外情形為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2項的規定,在有急迫情況時,檢察官得逕行搜索,但在搜索完畢之後仍須在3日內向法院陳報。除此之外,檢察官都應先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後,才可以進行搜索。

(二)司法警察官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刑事訴訟法第128條之1第2項)。司法警察官在認為有搜索必要時,必須先經檢察官的許可,再由檢察官去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而非由司法警察官直接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二、核發程序

(一)核發程序不公開

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第5項)。若是公開,搜索的效果將會降低,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若得知即會湮滅或銷毀相關證據等。

(二)法院駁回聲請,不得聲明不服

前二項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刑事訴訟法第128條之1第3項)。但對於被搜索人則對於法院的准許搜索提起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04條第1項第2款)。

貳、搜索之對象及客體

一、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搜索

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搜索之(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1項)。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搜索必須於「必要時」為限,而所謂的「必要時」,是指需要有合理的根據認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可能藏有得作為犯罪或與之相關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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