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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寫的歌不是你的歌?你的名字不是你的名字?|鍾亞達律師

藝人吳青峰即將舉辦個人演唱會,卻遭前經紀人林暐哲提告涉嫌違反著作權法,提出吳青峰不能未經林暐哲同意下,公開演唱先前合作歌曲,引起演藝圈一片譁然。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顯示,包括知名歌曲《小情歌》還有《無與倫比的美麗》,加上蘇打綠等商標,共計41項之多,都被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註冊。吳青峰則委託律師表示,歌手不能演唱自己的著作,是很荒謬的事。(新聞連結

現在講蘇打綠應該還不算太老派吧?好,那我就挑這個主題囉。

為了方便文章討論,雖然我知道蘇打綠樂團的多位團員都有參與詞、曲、配樂創作,以下姑且針對整首歌的所有著作權的原著作人都是現在要演出的主唱吳青峰之情形進行討論。

「公開演出」也是著作人專有之權利

首先必須要強調的點是:著作權法第26條第1項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

所以並不是「公開演出」、沒有拿來數位出版或出版音樂CD,就不會侵害著作權人之權利。

我們常會發現歌手在換唱片公司、經紀公司之後,就不再演唱於前公司時期曾經演唱的經典曲目;這原因除了在於為了行銷新歌之外,也是因為演唱先前的曲目通常著作權都在前公司,所以公開演出前必須向前公司取得授權並支付授權費用。青峰目前遭遇到的問題,大致上就是屬於此類。

在此順便一提:現在很流行在直播上由直播主唱歌,藉以取得觀眾的「抖內」(Donate: 贊助)。

直播主唱歌拿到「抖內」,可以與直播平台分享利潤,是現在常見的商業模式;而直播唱歌涉及公開傳輸,而直播影片如果可以事後供下載也涉及重製,都是利用著作人著作權之行為;在直播主與平台均未取得授權之前提下,由於直播主行為也有營利,要主張為合理使用可能也較說不通。

可以轉讓的著作權

著作權可區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而其中除「著作財產權」可轉讓之外,其實在著作之前也可以自由約定完成著作時之著作人為誰。

換言之,透過合約的簽訂,即使是實際從事創作之人也可能連著作人格權也無法取得。

當然,我們這些非契約當事人目前無從得知雙方實際授權合約內容,不過既然雙方目前就「是否轉讓」一事抱持不同見解,可見合約中應該至少是有涉及著作權轉讓的相關條文,只是轉讓範圍、條件等約定可能並不明確。

任何人得申請、專用的「商標權」

再來談到「商標權」部分。前面有提到,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將「蘇打綠SODA GREEN」與多首蘇打綠主打歌名稱註冊為商標;當然,如果商標本身有著作權,可能要取得著作權人授權再申請商標才能避免侵權等爭議,但如果是像並沒有獨立著作權的「歌名」,其實任何人都可以去申請作為商標使用。

這也是為何我們有時會聽聞一些搶註商標的「商標蟑螂」行為的原因之一。

結論

就樂團、音樂人或是插畫家等以創作為生之創作人而言,律師在此除了老調重談的告訴大家「任何關於著作權的合約請找律師看過再簽」之外,也建議大家就自己出來走跳江湖所用的藝名以及一些代表性的形象可以花點錢申請個商標,而且盡量要放在自己名下而非經紀公司名下,否則如果遇到別人搶註、用了很類似的名稱來搶粉絲、或是經紀合約到期不想續約,都會是很麻煩很麻煩的事情。

懿品騰達法律事務所 

鍾亞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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