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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嬤的房子我還可以繼承嗎?-淺談代位繼承權之性質|賴鴻齊律師

有民眾表示其從小與母親、弟弟、阿嬤共同居住在阿嬤名下的房子,嗣其母親在民國101年間過世,因母親有積欠銀行卡債,為避免銀行追討,遂與弟弟拋棄對母親之繼承權;而阿嬤因身體不佳已在去年過世,2位舅舅遂決定賣掉阿嬤的房子,要求該民眾與弟弟要另覓住處,且認為該民眾與弟弟已經在101年間拋棄對母親之繼承權,則阿嬤留下的房子自然由2位舅舅繼承,該民眾與弟弟對阿嬤留下的房子並無任何置喙餘地,該民眾因心有未甘,遂想詢問筆者其與弟弟對阿嬤的房子真的沒有任何權利嗎?

代位繼承權之性質係代位繼承人之固有權

為維持各子股間之公平及保障孫輩之繼承期待權,我國民法有規定代位繼承制度,即法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民法第1140條參照)。

關於「代位繼承」之法律性質?

向有「代位權說」及「固有權說」之爭議,也就是代位繼承人(孫輩)係代替被代位繼承人(子輩)之地位而為繼承?或係本於自己固有之權利,直接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

針對上述爭議,我國實務見解認為代位繼承人之代位繼承權,並非由被代位繼承人所承受,乃本於其自己固有之權利而直接繼承被繼承人,僅在繼承順序上代襲被代位繼承人之地位而已(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3號),明確表示代位繼承之法律性質係「固有權說」

結論

是以,代位繼承既係以自已固有之繼承權直接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並非繼承父或母之權利,則該民眾與弟弟對於阿嬤之房子自仍可行使代位繼承權,並平均母親就阿嬤留下房子之三分之一應繼分,即該民眾與弟弟各取得六分之一應繼分,實非如該民眾之舅舅所言,已對母親之遺產拋棄繼承,即不可再就阿嬤之房子主張權利(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556號民事判決參照)。

上林法律事務所

賴鴻齊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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