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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話|終身定期金及和解

前言

民法債編進入到尾聲,很多有名契約類型不只是大家沒聽過,就連筆者或是實務工作人員基本上在念書或是準備國家考試時也都幾乎沒有聽過或看過法條,就像這次的「終身定期金」一樣。但在社會實際運作上,「終身定期金」又時時刻刻出現在我們身邊,最簡單的例子就是「勞保退休金」,如果採月領,基本上就是個「終身定期金」;又或者「年金保險」也是一個例子。

另外,「和解」雖然只有短短三個條文,但在法院的運作上,卻是相當重要的,案件當事人如果和解,法官就不用寫判決書…噢不是,是案件就圓滿了結了,雙方也不用將勝敗繫於不確定的法院判決。這週我們就來簡單介紹終身定期金以及和解,附帶祝大家農曆新年快樂!

壹、終身定期金

一、定義

民法第729條

稱終身定期金契約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自己或他方或第三人生存期內,定期以金錢給付他方或第三人之契約。

簡單來說,就是以「當事人自己或第三人死亡」作為契約解除條件。凡是目前實務上我們看到的勞工退休金給付(按月領),或是按月給付的年金保險,都屬於所謂的「終身定期金」。

二、為要式契約

民法第730條

終身定期金契約之訂立,應以書面為之。

基本上,契約依民法第153條規定,只要當事人間的要約與承諾達成一致就會成立,不以書面為要件,這就是一般「不要式契約」。但終身定期金有明文規定應以書面為之,故其訂立書面為終身定期金之特別成立要件,而應屬「要式契約」。

三、存續期間暨給付金額之推定

民法第731條

終身定期金契約,關於期間有疑義時,推定其為於債權人生存期內,按期給付。
契約所定之金額有疑義時,推定其為每年應給付之金額。

基本上既然名曰「終身定期金」,給付期間發生爭議時,都推定是「終身」,也就是只要債權人繼續生存,都要給付。而就金額方面,基本上金額比較不會有疑義,會發生問題的通常都是這個「定期」是每天、每週、每月還是每年?實務上有關於終身給付的保險契約,通常都是按年給付,所以這裡也規定,如果期間有疑義的話,都先推定是按年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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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和解的撤銷

民法第738條

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但有左列事項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和解所依據之文件,事後發見為偽造或變造,而和解當事人若知其為偽造或變造,即不為和解者。
二、和解事件,經法院確定判決,而為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於和解當時所不知者。
三、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者。

要先說明的是,為什麼沒有明文規定和解「無效」呢?「和解契約」本身做為民法債編的有名契約,無效的事由和其他契約大致相同,例如一方無行為能力等,所以基本上不需要特別再加以規定所謂和解的無效事由。

至於撤銷,民法第738條的原則是,不能以「錯誤」為理由撤銷,除非有民法第738條3款可以撤銷的理由。基本上,最高法院判決認為民法第738條第3款事由,都是民法第88條第1項「意思表示的錯誤」,所以民法第738條的3款撤銷事由,一樣要受到民法第90條除斥期間的限制,也就是超過一年這個撤銷權就會消滅。而同樣地,民法第88條第1項但書,在民法第738條仍然會適用,也就是如果是可歸責一方當事人而有意思表示錯誤,即使是民法第738條3款撤銷事由,也不可以主張撤銷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