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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話|指示證券(下)
前言
接續上一話的介紹,本話介紹關於指示證券的讓與、承擔與消滅等法律知識,如果對於「指示證券」的基本法律概念還不熟的朋友,建議先從上一話看起喔!由於指示證券為有價證券,在一些民法沒有規定的狀況,去類推適用票據法的規定內容,需要特別注意!在指示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的情況,依民事訴訟法中關於公示催告程序去處理,而非循通常民事訴訟程序喔!
參、指示證券的讓與
一、意義
所謂「指示證券的讓與」是指指示證券的領取人或其受讓人,將指示證券的所有權及其所表彰的權利(兩者不可分離),讓與給第三人的行為而言。
二、內容
民法第716條
領取人得將指示證券讓與第三人。但指示人於指示證券有禁止讓與之記載者,不在此限。
前項讓與,應以背書為之。
被指示人對於指示證券之受讓人已為承擔者,不得以自己與領取人間之法律關係所生之事由,與受讓人對抗。
原則上指示證券是可以以背書讓與的方式,將該指示證券讓與給第三人,而由於指示證券應以背書之方式讓與,故受讓該指示證券之人亦得再將指示證券讓與給第三人,但當指示證券有禁止讓與之記載時,該指示證券則不得讓與(關於記載之禁止讓與之指示證券,是否仍得讓與?學說有不同意見,分述如下:肯定見解認為:禁止讓與之記載並非絕對不許讓與之意,若有記載,至多不得依背書方式讓與,但仍得以普通債權讓與之方式為之;否定見解認為:禁止讓與之記載為絕對不許讓與之意,若有記載,即不得讓與該指示證券,不論其係以背書讓與或普通債權讓與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