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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話|指示證券(上)

前言

本話所要介紹的「指示證券」的基本概念,指示證券是一種有價證券,是表彰權利的一種證券,是一種三角的法律關係,由「指示人」、「被指示人」及「領取人」三者所組成,由指示人發行指示證券,當被指示人表示願意承擔時,被指示人向領取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或其他替代給付,通常在三方債權債務關係的時候所運用的一種債權契約。在下一話中我們會繼續介紹指示證券的讓與、承擔、給付與消滅。

壹、指示證券的意義

民法第710條

稱指示證券者,謂指示他人將金錢、有價證券或其他代替物給付第三人之證券。
前項為指示之人,稱為指示人。被指示之他人,稱為被指示人。受給付之第三人,稱為領取人。

一、何謂「證券」

我們先介紹一下「證券」的意義,所謂「證券」指的是表彰權力的書據,而該書據與其所表彰的權利,在實體法上具有不可分離的關係。也就是說,書據除了可以當作證據外,當權利的發生、移轉、行使,都是需要與該書據相結合。而指示證券就是證券的一種,且有其財產價值,故為有價證券。

二、指示證券的當事人

以上開民法第710條第2項規定中,指示證券的當事人有「指示人」、「被指示人」及「領取人」,分別介紹如下:

 1. 指示人

指發行指示證券而為指示之人,在此法律關係中的地位如同票據法中的發票人。

 2. 被指示人

即指示人指示其為給付之他人,在此法律關係中的地位如同票據法中的付款人。

 3. 領取人

即被指示人向其給付的第三人,在此法律關係中的地位如同票據法中的受款人。

三、何謂「指示」

在這邊所謂的「指示」是指委託給付或支付的意思,即民法第710條第1項的意思是指示人委託被指示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或其他替代物予領取人,這樣的法律關係就是指示證券。例如甲欠乙10萬元,而丙欠甲10萬元,甲可以作為指示人,發行指示證券給乙(領取人),指示丙(被指示人)給付10萬元給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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