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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話|合會

前言

「合會」,一個傳統的民間理財方式,樓上揪樓下,左鄰右舍一起來「互助」的方式,許多老一輩的人應該都很熟悉。年輕一輩的或許只聽過「標會」或是「民間互助會」,其實內涵都是一樣的,就是「合會」。傳統民法並沒有「合會」的規定,基本上是從民間的習慣流傳而來,在民法修正時正式加進去明文規範,基本上也是實務重於理論的一個有名契約類型。本次就來簡單介紹一下這個歷久彌新的民間互助方式。

壹、定義

民法第709條之1

稱合會者,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其僅由會首與會員為約定者,亦成立合會。
前項合會金,係指會首及會員應交付之全部會款。會款得為金錢或其他代替物。

【實例】甲邀集了乙、丙、丁三人共同參與一互助會,約定從111年1月1日起標,每月1日開標,約定會款為1萬元,最低標金為1,000元。

合會成員:會首+會員。以上面實例來說,會首就是甲,會員就是乙、丙、丁三人。會款:會首及會員應交付的款項。雖然約定得為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但實務上幾乎清一色全都是金錢。

貳、會首及會員的資格

民法第709條之2

會首及會員,以自然人為限。
會首不得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
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會首,亦不得參加其法定代理人為會首之合會。

以自然人為限,所以「法人」是不可以參與合會的。而會首必須是「完全行為能力人」,但會員不在此限。只不過會員是未成年人時,不可以參加會首是法定代理人的合會。以上面的實例來說,甲必須是完全行為能力人,乙、丙、丁雖然可以是未成年人,但甲不可以是乙、丙、丁的法定代理人。會首不可以兼任同一個合會的會員。

參、會單

民法第709條之3

合會應訂立會單,記載左列事項:
一、會首之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
二、全體會員之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
三、每一會份會款之種類及基本數額。
四、起會日期。五、標會期日。
六、標會方法。
七、出標金額有約定其最高額或最低額之限制者,其約定。
前項會單,應由會首及全體會員簽名,記明年月日,由會首保存並製作繕本,簽名後交每一會員各執一份。
會員已交付首期會款者,雖未依前二項規定訂立會單,其合會契約視為已成立。

要注意的是,會單並不是合會契約的必要要件,合會契約仍然是「不要式契約」。雖然民法第709條之3第1項規定「合會應訂立會單」,但第3項也規定會員已經交付首期會款者,雖然沒有訂立會單,合會契約仍「視為成立」。而會單訂立後,基本上必須要有會首及全體會員簽名,會首製作繕本並交付會員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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