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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話|隱名合夥

前言

上週我們介紹了「合夥」的基本法學知識,在本話我們更進一步介紹常與合夥混淆的「隱名合夥」,雖然看起來好像都是合夥,感覺差別只是其中的合夥人是隱名出資罷了,但實際上「合夥」與「隱名合夥」的差異其實挺大的,在本文的內容中有整理出重要的差異內容,看完就會秒懂兩者根本差很大,並不是想像中的那樣!不論是合夥或是隱名合夥都是在經營事業中常見的合作模式,多看多了解之間的權義關係,有助於理解如何選擇事業的經營模式喔!

壹、隱名合夥的意義

民法第700條

稱隱名合夥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對於他方所經營之事業出資,而分受其營業所生之利益,及分擔其所生損失之契約。

隱名合夥的當事人為隱名合夥人與出名營業人所組成,前者為單純出資的一方,而後者則是經營事業的一方。至於隱名合夥人與出名營業人之資格法律並沒有限制,自然人或是法人皆可以作為其中一個角色。

在隱名合夥契約中,隱名合夥人對於出名營業人所經營的事業負有出資的義務,相對地出名營業人則不一定要出資,視契約約定的內容而定。而出名營業人負有以自己名義獨立經營事業的義務,隱名合夥人則不負有協同經營的義務,僅對於營業所生的盈虧分受或分擔。特別注意的是盈虧的分受或分擔是隱名合夥契約的成立要件,若是在契約中約定僅分受營業利益而不分擔損失,則非屬隱名合夥契約,而僅得類推適用關於隱名合夥契約的規定。

貳、隱名合夥與合夥間的差異

雖然都有「合夥」兩個字,但實質上卻不一樣,而隱名合夥未規定時,始準用合夥的規定(民法第701條:「隱名合夥,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合夥之規定。」),必須區別之:

一、出資義務

(一)隱名合夥契約

隱名合夥人負有為出名營業人出資之義務,出名營業人也可以出資,但並非義務,亦非契約的要素。

(二)合夥契約

各合夥人均負有出資義務,而出資的方式可以財產、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的方式出資。

二、出資的歸屬

(一)隱名合夥契約

隱名合夥人將出資的財產移轉給出名營業人(民法第702條:「隱名合夥人之出資,其財產權移屬於出名營業人。」)。

(二)合夥契約

各合夥人的出資,將成為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的關係(民法第668條規定:「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三、事業的性質

(一)隱名合夥契約

必須為營利事業。

(二)合夥契約

可為營利事業,也可以是非營利事業。

四、事業之歸屬

(一)隱名合夥契約

其所經營的事業為出名營業人的事業,非與隱名合夥人共同的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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