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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4話|刑事訴訟法的效力範圍

前言

這邊要跟各位介紹的是「刑事訴訟法的效力範圍」,換句話說,就是「哪些情況下有刑事訴訟法之適用」。一般我們在討論法律適用之範圍時,可以分為「人、事、時、地」等要素來分析之。在「人」的部分,就是有誰可以不受訴究的問題;「事」的部分,就是有哪些特殊事件被劃歸出來適用專法的規定;「時」的部分,即當程序進行到一半刑事訴訟法修正,那該適用新法還是舊法的問題;「地」的部分,哪些地方可以受我國的法院進行刑事審判的問題等等,大都是在進入刑事訴訟程序前需要討論的問題。

壹、「刑事訴訟法」之規範內容範圍

一、狹義的刑事訴訟

大凡各種現代「訴訟」,基本上都會呈現出一種三角關係,亦即由兩造當事人(如民事訴訟中之原告、被告)與公正的第三人(法院)構成三角形的三個頂點。狹義的刑事訴訟亦如是,專指起訴至審判間之訴訟而言,此時由審(法院)、檢(檢察官)、辯(被告)三方構成此種三角關係。如同前一話中所提到的,在一般的刑事訴訟程序中,檢方與被告才是狹義刑事訴訟的當事人,告訴人其實並沒有當事人之地位。

二、我國刑事訴訟法內容:廣義的刑事訴訟

然而,我國刑事訴訟法內容其實不只規範狹義刑事訴訟之程序,廣義的刑事訴訟包含偵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程序,國家以實行刑罰權為目的之一切行為皆屬之。換言之,我國刑事訴訟法規範之內容包括審判前之偵查程序,及審判後之執行程序,先予敘明。

貳、刑事訴訟法之效力範圍

一、人的效力範圍

受我國刑法支配之人,均應受刑事訴訟法之規範。少數之例外,則總統在其任內,原則上不受刑事訴究(釋字第627號解釋、憲法第52條);立法委員在會期中除非是現行犯,若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可逮捕、拘禁(憲法第74條);如現任外國駐華使節(在國際法上享有治外法權之人),基於外交禮遇之考量而不受我國刑事訴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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