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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話|運送(下)
前言
民法債編各種之債中的「運送」終於可以在本話劃下句點,但還有下一話所要介紹的「承攬運送」,運送的相關條文實在真的太多啦!前面我們介紹了「運送的通則」及「物品運送」,但運送除了物品外,人也是運送的客體之一,也就是「旅客運送」。關於「旅客運送」,其特性與物品不同,且在旅客運送中通常還有行李的運送,都是一併需要注意的知識喔!
壹、旅客運送的意義
所謂「旅客運送」是指以運送自然人為其標的之運送契約。即雙方約定,由運送人方為他方運送自然人,他方支付運費之契約。
一、運送人
指以運送旅客為營業,而受運費之人。至於運送為法人或自然人,並無限制。
二、旅客
旅客可自己居於託運人的地位與運送人訂立旅客運送契約,為契約主體。另一方面,旅客居於被運送的地位,為契約客體,此時旅客必為自然人。
三、旅客運送契約
旅客運送契約,原則上當事人間須有合意,而並不要求一定方式為之,故為不要式契約,且為不要物契約。至於託運人(旅客)在訂購後所得到的車票或機票,則是旅客運送契約成立的書據,可作為旅客運送契約成立的證明,並非旅客運送契約的成立要件。
沒買車票卻上車搭乘,則為一種事實上契約關係,因有上車乘坐的事實而成立運送契約,運送人得要求該旅客補票或支付票價。
另,車票、機票的性質會因乘坐或使用前後而有所不同:若在乘坐或使用前,性質為有價證券,若無記名(例如車票、火車票等),則可轉讓,若為有記名(例如機票、船票等)則否;乘坐或使用後,則成為一種已支付運費的證據。
貳、旅客運送人的義務
旅客運送人的契約義務為將旅客運送至預定的目的地,而在運送過程中應達「準時」、「舒適」及「安全」,若有違反致旅客受有損害,應負債務不履行之責(優先適用債各的規定,若無規定則回歸債總中債務不履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