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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話|運送(中)
前言
延續上週的「運送」介紹內容,我講到了「中止運送」,在本話我們從「運送人責任的消滅」開始,將「物品運送」的內容做個結束,下週將從「旅客運送」開始喔!「運送」的條文真的多,所以必須分個幾次來介紹!請讀者們耐心閱讀唷!
七、運送人責任的消滅
運送人須負通常事變責任,責任重大,所以在民法中設有運送人的特殊消滅事由,分述如下:
(一)受領運送物而不為保留
1. 責任消滅事由
民法第648條第1項
受貨人受領運送物並支付運費及其他費用不為保留者,運送人之責任消滅。
其要件為,(1)須受貨人受領貨物;(2)須已支付運費及其他費用;(3)須對於運送物之喪失或毀損不為保留。在具備上述要件,運送人的責任即為消滅,受貨人不得請求運送。須特別注意的是,本條所消滅的責任是契約上的責任,若是是基於侵權行為所發生的責任,即託運人或受貨人等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則不因本條規定而消滅。
2. 責任不消滅的事由
(1)運送物內部有喪失或毀損而不易發見者
民法第648條第2項
運送物內部有喪失或毀損不易發見者,以受貨人於受領運送物後,十日內將其喪失或毀損通知於運送人為限,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所謂「運送物內部有喪失或毀損不易發見者」是指喪失或毀損是隱藏在運送物的內部,在外觀上不容易查見的狀況。而其中的「十日」是除斥期間,也就是說如果受貨人超過十日而沒有通知運送人,運送人的責任就歸於消滅。所以也可以得知受貨人在受領運送物時負有從速檢查受領運送物的義務。而關於「通知」,民法並沒有規定其通知的方式,所以就算是口頭為之也可以,但為求慎重及留下證據,以書面的方式還是比較妥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