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離婚的那些二三事 |陳思辰律師
《新聞事實》董至成遭週刊爆料21年的婚姻觸礁,其中原因眾說紛紜,董至成則透過經紀公司發表夫妻聲明,表示已委請律師處理離婚事宜,正在進行離婚協商,望外界給予空間。(新聞連結)
前言
據先前的統計,台灣的離婚率是全球第二高,而筆者在做法律諮詢的時候,最常遇到民眾詢問的法律問題也是離婚的問題,那到底要怎樣才能離婚?在法律上要注意哪些事情呢?就讓筆者來簡要跟大家聊聊吧!
法律論述
【離婚有兩種-協議離婚、裁判離婚】
首先,離婚分兩種,一種是協議離婚,如果雙方都有離婚意願,可以用協議離婚的方式,由雙方自行協商離婚的條件,此規定在民法第1049條:「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另一種則是裁判離婚,當某一方想離婚,但另一方不願意離婚時,就要看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以藉由法院裁判離婚的方式來達到離婚的目的。
【協議離婚要注意什麼】
當雙方都有離婚意願而要採取協議離婚的方式,要注意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所以要用書面,且要有兩位以上「知道雙方確實有離婚真意」的證人簽名,並盡速辦理離婚登記。
那可以協商的協議項目有哪些呢?
一般來說最基本的就是財產分配,那是不是一定要依照民法所規定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來分配,答案是否定的喔,財產要怎麼分配只要雙方協議好即可,筆者也遇過很多覺得雙方好聚好散,各自的財產、負債各自拿走、負擔,日後再也互不干涉的夫妻。
如果雙方育有未成年的小孩,則小孩子的權利義務由誰行使負擔,是共同還是單獨?如果是共同則由誰負主要照顧之責?是否要改姓?扶養費用多少?怎麼給付?會面交往的方案如何約定?這也是可以協議的內容。
另外,要多久搬離共同居所、遷走戶籍?要怎麼約定搬遷費用?是否訂立違約金罰則?等等也都是可以協商的事項。
其實兩願協議離婚,就是雙方談妥條件即可,但是筆者要強烈建議就算是兩願離婚,離婚協議書也不要隨便從網路上找範本來填(尤其是雙方有諸多條款要約定的情況),最好是委請律師來撰擬離婚協議書,免得約定地不甚清楚,導致日後還是有諸多糾紛,本來想要好聚好散卻還是對簿公堂了…
【什麼情況可以裁判離婚】
民法第1052條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 重婚。
-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 有不治之惡疾。
-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由上可知,如果一方想離婚但另一方不想離婚,則必須有上開表列的事由,或是概括的「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才能向法院聲請裁判離婚,那什麼算是難以維持婚姻?
實務認為:「以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為其判斷之標準。而婚姻是否已生破綻無回復之希望,則應依客觀之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而定。」
更重要的是,必須是由無責的一方提出,舉例而言:A精神外遇了,想跟B離婚,但A是有責的一方不能聲請裁判離婚,只有無責的B可以提出離婚訴訟,因為如果A外遇了還能自己提出離婚訴訟,「無異承認恣意離婚,破壞婚姻秩序,且有背於道義,有欠公允,同時亦與國民之法感情及倫理觀念不合」!
那如果是雙方都均負責的情況下,則法院會衡量雙方的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如有責程度相同時,則雙方均得請求離婚。
又,民法第1052條有幾款有不同的時效規定,例如第一、二款的情況,「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所以筆者還是要不厭其煩的告訴粉絲,遇到法律問題一定要趕快請教律師,才不會延誤了重要的時程而不自知。
文後呢喃
人能相逢就是緣份,能夠結成連理更是一件值得珍惜的事情,但如果真的無法再勉強彼此在一起,放手、離婚也未必不是更好的選擇。而結婚是一件難事,離婚更不是一件易事,其中多少糾葛需要釐清、約定清楚,所以當下定決心要走到離婚這一步的時候,也別忘了找個律師詳細了解自己可以怎麼維護自己的權益,好聚好散也讓自己往後的人生更開闊。
以衡法律事務所
陳思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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