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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話|國家法益|妨害公務罪章

前言

本話所要介紹的是「妨害公務罪章」,首先,「妨害公務」它不是一個罪,而是一個罪章,也就是説妨害公務的犯罪態樣是有多種的,而一起歸納規定在同一罪章的意思。一般民眾在新聞中常聽到某人犯了「妨害公務罪」其實是不精準的說法。再來,既然是「妨害公務」,那就要與刑法第10條所規定的「公務員」做連結,因為惟有對於「公務員」執行職務時,加諸暴力或脅迫時,才有可能是妨害公務,若非對具有公務員身分之人犯之時,就不會有妨害公務的問題,而是要去看看有沒有違反其他例如強制或恐嚇危安等問題。最後,國家政府的政策與法令有賴於公務員的執行,才有辦法實現,而其公務(或公權力)的執行須以合法為前提,若是公務員在執行公權力是違法時,就不會發生後續妨害公務的問題,詳細說明如內文,請看下去吧!

妨害公務罪章

刑法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36條

公然聚眾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之人,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138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壹、導讀

本罪章所保護之法益在於「國家公權力之合法行使」。不過,或許是由於國家公權力之行使方式相當多元,立法者難以作出統一規制的刑罰規定,所以整個罪章中之條文體系略顯紊亂、零碎。筆者將本罪章條文稍微作個分類,這樣介紹起來才比較順暢。

貳、依法執行職務

前面已經說了,本罪章在於保護「國家公權力之合法行使」,所以只有「依法執行」的職務受到妨害時,才有成立本罪章犯罪之可能;這樣的「依法執行職務」,也被明文於刑法第135、136、140條中。換言之,如果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 (例如公務員違法搜索),或根本不是在執行任何職務(例如公務員閒來沒事想揍某個流氓)時,就算行為人對於具公務員身分之人施強暴脅迫、公然侮辱,也不會該當於刑法第135條第1項或第140條第1項之犯罪;不過,仍須注意是否可能成立其他犯罪,與下面將談到的「事前妨害公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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