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話|國家法益|瀆職罪章-賄賂罪
前言
經過一段時間的努力,我們把社會法益的相關罪章都介紹完畢了。本話所要開始介紹的是侵害「國家法益」的犯罪罪章,在侵害國家法益的相關犯罪中,與「公務員」都脫不了關係,公務員必須依法忠誠、廉潔、公正地行使其職務,如公務員破壞其對國家之忠誠關係,將影響政府威信、侵害人民權益、危及人民對於政府之信賴、侵害國家權力作用法益。本話我們從「賄賂罪」開始介紹,後續還有許多的相關犯罪,記得持續學習喔!
賄賂罪
刑法第121條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22條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刑法第123條
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壹、導論
首先介紹收賄罪與行賄罪相關條文,此為重要的法條,在條文規定依行為人及賄賂事務而區分,須注意有以下六點:
1.賄賂之「對價關係」,且行為人就此亦須有認識。
2.職務行為與違背職務行為之認定。
3.向數人為要求、期約、收受時侵害法益數之認定。
4.與恐嚇罪、詐欺罪之區別。
5.準賄賂罪之行為主體。
6.最後是競合關係。
貳、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一)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369號判例:「受賄罪之客體,一為賄賂,二為不正利益,所謂賄賂,指金錢或可以金錢計算之財物而言,所謂不正利益,指賄賂以外足以供人需要或滿人慾望一切有形無形之利益而言。」
(二)此外,行為客體亦包括物質利益與非物質利益,前者如設定債權、免除債務、給予無息或低利貸款;後者如提供性服務。
參、對價關係及其主觀認識
(一)賄賂利益與職務行為間須具備「對價關係」,亦即該利益須是對於公務員特定職務行為之相對給付,且雙方當事人均須就此有所認識。
(二)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1186號判例:「刑法上之收受賄賂罪,以他人有行求賄賂之事實為前提,若他人所交付之物並非基於行賄意思,則其物即非賄賂,自無收受賄賂之可言。故賄賂之不法報酬必須與公務員之職務行為或違背職務行為具有一定之對價關係,苟非關於職務行為或違背職務行為之報酬,即不得謂為賄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