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話|社會法益|公共信用相關罪章(下)
前言
在本話中,我們將介紹「偽造度量衡罪章」及「偽造文書印文罪章」,其中以「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中所規定的各罪最為重要,重要的原因是在社會日常生活中發生的頻率非常高,而相關的法律概念也較為複雜,在研讀時需要特別注意該罪章中各罪的適用,及實務見解的內容。而在國家考試中,偽造文書印文罪章的出題機率偏高,若是有在準備國家考試的讀者,請特別花心思研讀!
參、偽造度量衡罪
刑法第206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製造違背定程之度量衡,或變更度量衡之定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07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販賣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08條
行使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九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關於其業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09條
違背定程之度量衡,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一、度量衡
所謂「度量衡」是在市場上用於測度的工具,例如在市場中用於測重量的磅秤,甚至像計程車中作為收費依據的跳錶器等,都是屬於度量衡的範疇。而因在偽造罪的各罪中,偽造度量衡對於市場的干擾較小,且犯罪者獲利有限,容易被識破等,因此在偽造罪中處罰最輕。
二、處罰的行為態樣
從法條的規定上來看,所處罰的行為態樣有「製造」、「販賣」及「行使」三種,其中以製造的行為處罰最重,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次為「販賣」,處罰最重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行使」最重的處罰則與「販賣」相同。
肆、偽造文書印文罪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1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7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刑法第218條
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公印或公印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一、導論
本罪章之犯罪既然同樣是關乎公共信用之犯罪,那麼與前面的偽造貨幣與偽造有價證券罪章同樣應注意的是:「偽造、變造之客體」與「偽造、變造行為與行使行為」間之關係。
二、文書/準文書
基本上,任何定著於有體物上,無論是以文字、圖畫、符號、照像或其他形式記載,只要是具有人類表達意思之內容者,都是所謂的文書。至於刑法第220條則規定了所謂的「準文書」:「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第1項)。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第2項)。」亦以文書論。學者認為刑法第220條第1項之內容,原本就是所謂「文書」之範圍,僅同條第2項有規定之實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