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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朋友出氣向友人前女友潑硫酸,是輕傷、重傷還是殺人未遂?|翁健祥律師

新聞內容

在一段時間之前,台北市士林地檢署偵查大樓外,發生一起潑酸事件。一名蔡姓女子因與前男友有感情糾紛互告,12日下午在父親陪同下出庭,不料開庭結束,蔡女和父親卻遭埋伏多時的一張姓男子潑酸,導致蔡女及其父親受傷,蔡女目前還需二度手術。警方找到22歲張姓男子,及一名負責開車接應的李姓男子,張男強調是為了替朋友出氣,2人皆當庭遭檢方逮捕並聲請羈押。

根據了解,23歲蔡姓女子和前男友因感情糾紛對簿公堂,互控對方妨害自由,蔡女更曾申請家暴保護令。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傳喚蔡女於12日下午4點出庭,蔡女的父親也陪同前往。約30分鐘後開庭結束,蔡女與父親步行離開偵查大樓,未料,蒙面的張男埋伏在大樓外,見蔡女一出現,朝蔡女2人潑灑不明液體。

蔡女當時驚叫「潑硫酸!」身上出現多處嚴重灼傷,蔡女的父親也遭到波及,2人立即被送醫救治。不過蔡女因背部、手部等有多處大面積灼傷,目前還在加護病房,並須進行二次手術。

檢警則根據開庭資料,鎖定蔡女的前男友追緝。13日下午,在新北市汐止找到張姓、李姓男子,2人皆坦承犯案,願隨警方前往士林地檢署接受偵訊。據了解,張男表示,他是為了替朋友討一個公道才動手,檢察官訊後認為2人涉犯重傷害罪嫌疑重大,諭知當庭逮捕,並向法院聲請羈押。不過是否真為張男自行決定下的手,檢警還要持續釐清。

新聞分析

一、潑硫酸行為在法律評價罪名上可能不只是重傷,甚至是殺人未遂

(一)潑硫酸是一種不負責任的危險行為,只要造成被害人受傷事實,法院判決實務通常最少認定為「重傷未遂」或「重傷既遂」。

 《刑法第10條第4項第6款》

「稱重傷者,謂左列傷害: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五、毀 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司法院院字第1459號解釋》

「變更容貌至重大不治之傷害,本應認為新刑法第10條第4  項第6款之重傷。」

《51年臺上字第600 號判例》

「用硫酸潑灑被害人之面部,顯有使其受重傷之故意,雖被害人及時逃避,僅面部胸部灼傷,疤痕不能消失,雙目未致失明,自亦無解 於使人受重傷未遂之罪責。」

《52年臺上字第1571號判決》

「上訴人預以濃酸性腐蝕液傾於玻璃杯茶水中,猛向被害人面部潑去,圖毀其容貌,致面部疤痕累累,容貌變更,確已達於重大不治之程度,核與刑法第10條第4項第6款規定相符。」

《55年臺上字第983號判決》

「被害人被潑鹽酸後,兩眼上眼臉形成瘢痕,並輕度外翻,是被害人之容貌已經變更,且達於不能恢復原狀之程度,自應成立使人受重傷既遂罪。」

小結

由上述法院判決案例可知,潑硫酸對於被害人所造成的傷害通常重大難以完全治療,故至少會成立重傷未遂或重傷害既遂罪。

 《刑法第278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71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重傷罪的刑度為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而故意殺人的刑度則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重傷罪既遂與殺人罪的刑度其實有部分是重疊的,也就是故意重傷罪也有可能判刑到十年以上。

(二) 潑硫酸行為在一般社會通念上是有可能致人於死的行為,過去發生的案件對於潑硫酸行為檢察官也多以殺人未遂罪起訴,但實際行為人主觀上有無殺人的故意,仍需法官就具體個案認定

依本件新聞內容,若行為人不只有單純潑酸行為,還有其他致人於死的意圖或行為表現,如同時拿其他武器攻擊被害人等行為,則將來在法院審理過程,法官是有可能個案認定行為人不僅是有重傷故意,甚至可能認定有殺人未遂之主觀犯意。

二、潑硫酸行為在法律評價上絕對是親自實施「重傷」或「殺人」的構成要件行為,並非單純「幫別人出氣、朋友相挺」可以卸責脫罪,會成立「共同正犯」,而非「幫助犯」

(一) 如依過去類似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度訴字第 1543 號判決之案情,多位行為人如果共同提議以潑硫酸方式報復傷人,只要有實際參與分工計畫,實務上均有可能認定為都殺人未遂罪之共同正犯。以本則新聞內容若該名前男友假設也知悉並共謀計畫潑酸行為,將共同成立殺人未遂或重傷罪。

(二)不論新聞上報導之實際動手潑酸者,甚至還有其他共同策劃提議、跟蹤被害人提供位置之人,縱使有其他未實際動手潑硫酸之人,只要有一起參與犯罪計畫分工,依司法院釋字第109號解釋:「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法院實務上在認定共犯也會以有無知悉、共謀或商議犯罪計畫協助分工作為認定是否為共同正犯依據。依本件新聞內容是否是二位行為人在實際上均有動手潑酸未見詳述,但就算是其中一人在場幫忙分散被害人注意,而僅有一人實際動手潑酸,二人均會被認定為重傷或殺人未遂罪之共同正犯。

延伸感想

一、 依本則新聞內容報導,似乎實際動手潑酸之人並非前男友而為其他「替朋友出頭之人」,不論是基於所謂朋友義氣(筆者不認同這叫做義氣)或收取金錢好處,在司法判決實務上幾乎都會被認定是共同正犯,所以千萬不要以為沒有實際動手就可以脫免刑事責任。

二、 潑硫酸是一種廉價、危險而不負責任行為,因為除了特定報復對象外尚有可能傷及其他在場民眾。故新聞中之二名行為人已遭檢方聲押而經法院裁定羈押禁見。因為這幾乎是標準典型符合所有羈押要件之案例,屬於「重罪」(不論是重傷或殺人未遂),有其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逃離現場不知去向也會有逃亡之虞,所以二人已遭士林地方法院裁定羈押禁見。

翁健祥 律師
鼎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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