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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訴訟可補繳裁判費?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翁健祥律師

性侵害、妨害名譽及車禍死亡案件等最常遇到的刑事附帶民事求償訴訟,如果經刑事庭移送民事庭,得否補繳裁判費獲得補正?

最高法院民事各庭有肯定說與否定說,經提案大法庭後,25日大法庭裁定採肯定說【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裁定】,並統一法律見解。

大法庭表示,原告是否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或被告是否須負賠償責任,法院見解可能不一,刑事庭判決被告有罪而以案情繁雜為由裁定移往民事庭,如果原告請求權罹於時效後才被以不合法裁定駁回,對原告不公平,應給予補正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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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簡介

何人得提起?→刑事犯罪之被害人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487條第1項)。

何時可提出?→刑事訴訟起訴後至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這裡要補充說明,被告有沒有構成刑事犯罪,是以檢察官偵查認定為準,必須要檢察官偵查後將被告起訴,被害人才可以在刑事法院第一、二審程序對被告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非告訴人向司法警察或檢察官提告後,就可以立刻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無須繳納民事訴訟裁判費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項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2項)。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向來廣受大家愛用最主要原因,尤其在車禍受傷死亡等案件,被害人往往希望求償的金額上百萬或上千萬元,依民事訴訟求償需要繳納約百分之一裁判費(註:詳細財產權起訴裁判費計算方式請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如果民事求償1000萬元要先繳納約10萬元之裁判費用,這對於原告會造成不小負擔,但如果利用先提起刑事告訴,等檢察官起訴被告後,再對刑事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2項規定就可以免繳納裁判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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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應繳納民事訴訟費用情形:

刑事無罪、免訴、不受理判決,移送民事法院應繳納訴訟費用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裁定

保障合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後,遭法院認定附帶民事訴訟不合法裁定駁回,允許當事人可繳納裁判費繼續民事訴訟

(一)提案事實

甲與乙發生車禍,乙因而受傷送醫,並於2 日後死亡。乙之母丙於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主張乙因甲之過失行為死亡,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甲賠償其因乙死亡所受扶養費及非財產上損害。刑事庭認無法證明乙之死亡與甲之行為有因果關係,判處甲犯過失傷害罪,同時將附帶民事訴訟事件裁定移送民事庭。民事庭法官認丙非刑事判決認定有罪事實之被害人,逕予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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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法律問題

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不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者,如經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原告得否補繳裁判費,以補正該項欠缺?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裁定裁定理由節錄

關於原告是否為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或被告是否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等,法院見解可能不一,非原告所能預測,不應由其承受未能正確預測法院見解之風險;於刑事庭判決被告有罪而以案情繁雜為由裁定移送民事庭之情形,亦有足使原告產生其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為合法之信賴外觀,倘原告之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後,法院始以其附帶民事訴訟不合法裁定駁回,無異令原告承擔法院誤為移送或審理延宕所生之不利益,對其難謂公平,應允其有補正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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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事實說明

案例中死者的母親之所以選擇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開車撞死其兒子屬於刑事案件,而媽媽主張被告應民事賠償死亡(生命)扶養費及精神慰撫金,為程序方便及節省民事裁判費用故在刑事案件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該刑事案件經以過失致死罪起訴、刑事法院審理後卻認定「被告過失致死無罪(僅有過失傷害罪)」,如果民事法官直接認定「原告不是刑事過失致死罪被害人」駁回,而不允許原告繳納民事裁判費補正程序,此時媽媽再重新提起民事訴訟也會超過侵權行為二年短期時效,無異令原告承擔法院誤為移送或審理延宕所生之不利益,所以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原告可以補繳裁判費,繼續進行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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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提起「刑事告訴」不等於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一) 提起「刑事告訴」和「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權利」不同。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將請求與起訴併列為消滅時效之事由,可見涵義有所不同,前者係於訴訟外行使其權利之意思表示,後者則為提起民事訴訟以行使權利之行為(最高法院 71 年台上字第 1788 號 民事判例)。依法條文義及實務見解,提起「刑事告訴」並不等於「提起民事訴訟」,沒有中斷民事請求權消滅時效之效力。

(二) 許多車禍或犯罪侵害案件,被害人往往拖到接近六個月才提起刑事告訴,因為民事侵權行為有二年短期時效適用,被害人向地檢署提起「刑事告訴」,沒有「中斷民事侵權行為二年短期時效進行效果」。若被害人在「車禍或遭刑事犯罪時點」後接近二年時間,該刑事案件都還沒有偵結起訴,如果被害人要對加害人進行民事求償,則被害人記得要先「繳納裁判費另提起民事訴訟」,避免將來就算「刑事案件二年後起訴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也會因為被告抗辯罹於二年短期時效而民事訴訟求償敗訴,這種情形和上開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裁定情形不同,提醒讀者千萬不要忽略誤認解。

鼎力法律事務所  翁健祥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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