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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話|債之發生-契約概論(中)

前言

在上一次的介紹中,我們介紹到了「契約成立」中,「承諾」的部分。接下來我們會在本文中介紹契約的生效、懸賞廣告等內容。在契約的生效部分,則要視其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內容,進而決定時法律效果為有效、無效、得撤銷或效力未定等。另於「懸賞廣告」部分,其法律性質從立法當初的單獨行為說到修法後的契約說,懸賞廣告定性為契約(例如小狗走失,請愛心人士協尋,找到的人給予一定報酬的懸賞廣告)。而在懸賞廣告中最重要的是,怎麼給報酬才合法?且對於不知有懸賞廣告存在的人,歪打正著的完成了廣告中一定行為可否請求報酬?廣告人可以任意地撤回懸賞廣告而不需賠償嗎?最後介紹常見的「優等懸賞廣告」(例如比稿競賽),與懸賞廣告有什麼不同嗎?

貳、契約的生效

契約在當事人互相的意思表示一致(一方要約及另一方承諾)時,即為成立。而這邊要特別說明的是,成立並不代表就發生效力,若要生效則要視其有沒有具備生效的要件(也就是說需要同時具備成立要件與生效要件,才會發生法律上的效果),而關於生效要件(即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則為:一、當事人須有行為能力(完全行為能力);二、契約標的必須可能、確定、適法、妥當;三、意思表示必須健全(以上內容都在【|第13話|法律行為的概念與種類】中,讀者可以順帶複習一下喔!這邊就不另贅述了)。

參、懸賞廣告

一、意義

懸賞廣告的法律性質,在立法者當初的想法是單獨行為,但在債編修正後,改採為「契約說」,而認為懸賞廣告是廣告人以廣告聲明,對於完成一定型為的不特定人,給與報酬的一種契約(民法第164條第1項)。而懸賞廣告也是唯一規定在債編總則的契約類型,其餘有名契約則規定在債編各論(民法第345條以下之各種契約)中。

二、報酬請求權

民法第164條

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前項行為時,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數人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行為時,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前項情形,廣告人善意給付報酬於最先通知之人時,其給付報酬之義務,即為消滅。
前三項規定,於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準用之。

(一)最先完成一定行為

民法第164條第2項前段規定,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前項行為時,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當多數人看到懸賞廣告後,就各自去進行懸賞廣告上面所指定的行為,而最先完成該特定行為的人在完成行為時就要趕快通知廣告人,並要求給付報酬(民法第164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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