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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話|假釋制度(含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6號、第801號解釋)

前言

在服刑中的受刑人最期待的就是假釋出獄了,因為這代表著受刑人不需要將刑期完全服完就可以出監。在一般民眾對於假釋的想法,可能覺得既然犯罪,就應該把服刑完畢,如果放出來了,再犯罪怎麼辦,誰要負責。而問題點在於,犯罪過的人再犯率高嗎?對於受刑人的假釋的評估標準是什麼?很容易假釋出來嗎?可以保證假釋出來不會再犯嗎?如果假釋出來之後再犯,該怎麼處理?假釋期間如何計算?

壹、假釋的意義

一、定義

所謂「假釋」就是一種附條件提前釋放受刑人的行刑措施及寬恕的制度。

二、目的

為了讓受刑人可以早日回歸社會,提早獲得重生的機會,所以當受刑人的刑期雖然未服滿,但若是已經達到特別預防效果,例外的使受刑人提前出監。雖然現行的假釋制度並不完美,例如評估的寬鬆造成高再犯率及回籠率,還有未採取法官保留原則(註),而是由法務部來決定等。但希望可以隨著立法的努力與獄政的改良可以讓制度越來越完善。


註:所謂「法官保留原則」是指刑事訴訟中強制處分如搜索、羈押,需由法官審理同意後,檢方或司法警察機關才能執行。

三、假釋的審查

(一)假釋審查會的設置與組織

依據監獄行刑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監獄應設假釋審查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除典獄長及其指派監獄代表二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各監獄遴選具有心理、教育、法律、犯罪、監獄學、觀護、社會工作或相關專門學識之人士,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後聘任之。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二)假釋審查資料

依據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的規定中,關於假釋審查資料必須具備六大項,分別是犯行情節、在監行狀、犯罪紀錄、教化矯治處遇成效、更生計畫、其他有關事項等。而假釋審查資料必須提報給假釋審查會,作為審查是否假釋的評估所用。

(三)得委任律師或輔佐人

而第6款其他有關事項中關於「被害人或其遺屬之陳述意見」及「受刑人之陳述意見」部分,可以用言詞或書面的方式陳述意見,並且可以委任律師或是輔佐人代為陳述意見。

貳、假釋的要件

關於假釋的要件規定在刑法第77條第1、2項,規定內容其要件分述如下:

一、規定內容

刑法第77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註)


註: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民國 110 年 2 月 5 日釋字第 801 號解釋,刑法第 77 條第 3 項規定:「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其中有關裁判確定前未逾 1 年之羈押日數不算入無期徒刑假釋之已執行期間內部分,與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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