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話|債的原理
前言
在上一次的介紹中,我們將整部債編作了鳥瞰式的介紹,而在進入「債之發生」前,我們先來介紹債的原理,也就是債之關係中的基礎原則及理論,在處理債之關係時必須遵守的規則。要特別注意的是,要與物權關係的原理原則分開觀察、比較,才能導出正確處理事件的結論喔!
壹、債的概念
所謂「債」,就是一方當事人得向他方當事人請求特定行為(給付)。進一步說明,債是相對的概念,例如在汽車買賣契約法律關係中,買受人負有給付價金的義務(相對地,出賣人就有請求價金給付的權利),出賣人有交付車輛的義務(相對地,買受人就有請求交付車輛的權利)。
債是一種法律關係中,當事人可依據此法律關係,在特定人間得請求特定行為(例如,給付價金、損害賠償、特定之物等),請求給付的一方享有債權,稱為債權人,另一方負有給付義務,則稱為債務人。而其中的「給付」即為債之標的。
貳、債的性質
一、概念
承上述債的概念,債權的本質就是有效的受領債務人的給付,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而要與「請求權」有所區別,債權與請求權概念上的差別在於,債權請求權因為罹於時效消滅時,債權本身還是存在,若是債務人不知道已經消滅時效而為給付,是不能向債權人請求返還的。
例如,小明向小華借款10萬元,經過15年後,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民法第125條本文,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本來小華若向法院起訴請求小明返還借款,小明則可以以時效作為抗辯,但小明卻在15年後向小華清償借款,後來經過別人指點小明才發現原來可以不用還錢的,所以就向小華請求返還所清償的借款,但由於小華的債權依舊存在,即有受領債務人給付的地位,並非不當得利(民法第144條第2項規定)。
二、債權相對性
所謂「債權相對性」,就是特定債權人得向特定債務人請求給付的法律關係。進一步申明,債之法律關係僅存在特定的債權人及債務人間,對法律關係以外之人不發生效力的意思。例如,甲是乙的消費借貸債權人,而乙又是丙的消費借貸債權人,今天若乙未清償借款,甲能不能向丙請求清償呢?在還沒學習法律前,一定有人會認為「可以啊!」,反正丙也欠乙錢啊!但這是錯的觀念,基於債之相對性,甲只能向乙請求返還或清償借款,一碼歸一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