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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話|刑罰的種類有哪些?
前言
在本次刑法總則的介紹,要談到的是「犯罪」主要招致的法律效果—「刑罰」。而刑罰在分類上,可分為生命刑(生命被剝奪,如死刑)、自由刑(人身自由被限制,如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即罰金刑(財產被剝奪,如罰金)。而當法院作出被告的有罪判決時,在判決中的「主文欄」就會將「所犯的罪名」及「所處的刑罰」寫在裡頭,例如「被告犯XX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意思就是被告犯了某個罪名,被處的刑罰為期間為6個月的有期徒刑,而在短期自由刑(6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可以罰金或社會勞動來作為替代措施。但須注意的是,當法院所下的主文有易科罰金時,是否准予易科罰金的權限在於執行檢察官,檢察官會視其被告的犯罪狀況來作決定。
壹、主刑與從刑
依目前的法律規定,刑罰分為「主刑」與「從刑」(刑法第32條)。
主刑有五種: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從刑則僅剩下「褫奪公權」一種(刑法第33、36條),從前被分類在從刑的「沒收」、「追徵、追繳或抵償」已被重新定性為刑罰以及保安處分以外之「獨立的特殊法律效果」。
至於所謂「保安處分」,雖說也是因犯罪而生的法律效果,但理論上並非屬於刑罰,而是用以充當社會保安措施之法律手段,包括感化教育(刑法第86條)、監護(刑法第87條)、禁戒(刑法第88、89條)、強制工作(刑法第90條)、強制治療(刑法第91條)、保護管束(刑法第92~94條)、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等七種處分。
貳、死刑與無期徒刑
「死刑」,就是將犯罪者處死的刑罰。雖然許多人權團體許多年來一直試圖推動廢除死刑,聯合國大會也於2007、2008兩年通過決議呼籲全球廢止死刑,歐盟的官方立場很明確為廢除死刑(成為歐盟會員國必須廢除死刑),不過台灣到目前為止並沒有廢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