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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話|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
《前言》
之前我們在介紹「物權的法律上原則」時已經有大致介紹過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的概念,但由於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的觀念太重要,所以在這篇文章將介紹更深入的理論及其運用!到底有多重要,基本上只要是涉及「財產行為」,都離不開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的操作與討論,可說是「民法上的任督二脈」(出自王澤鑑教授所著「民法總則」一書)!
《案例》小明是一位將進入職場的新鮮人,為了節省上班通勤的時間,而向阿龍承租了一間靠近公司的套房,事實上該套房的所有權人是阿龍的妻子阿鳳,由阿鳳委託阿龍辦理出租套房事宜。在小明搬進去套房前,為了將自己原本租屋處內的書籍等出清,而在網路上發了書籍出售的貼文,貼文一出即吸引了小英向其接洽,小英表示想要購買其中的A、B、C三本書籍,小明允諾並表示出售總價為150元,小英答應而約定於下週一於台北車站面交,小英於面交時交付一張100元鈔票及一枚50元硬幣。
- 什麼是負擔行為?什麼是處分行為?
- 小明與阿龍間的法律關係為何?阿龍可以出租他人之物嗎?
- 小明與小英間的書籍買賣法律關係中,有幾個負擔行為?幾個處分行為?
- 小明與小英面交後,才發現小英是受監護宣告之人,該如何處理呢?
壹、負擔行為(債權行為)
一、意義
負擔行為是指已發生債權債務為其內容的法律行為。例如簽訂租賃契約、買賣契約、消費借貸契約或成立財團法人的捐助行為等法律行為,都是屬於負擔行為。而聰明的你是否發現,負擔行為不單只是契約,也包含了單獨行為。
二、特色
由於負擔行為是以發生債權債務為內容的法律行為,所以負擔行為的作成目的就是在於使債務人負有給付的義務(履行契約的作用)。而所謂債務人,是相對的概念,例如在一樁汽車買賣的交易中,買賣雙方都負有一定的債務,在出賣人有將汽車所有權移轉到買受人名下的義務,而買受人則有給付車價及受領汽車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