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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簽約的〖訴訟〗及〖強制執行〗的最基本常識

當對方用「公司名義」和你簽約,對方公司負責人「個人」,除非他也簽字掛名契約上的「共同簽約人」,或他另外簽字掛名為「連帶保證人」,否則他在法律上是不用負契約責任的。

這就是:為什麼一堆公司的「債權人」、「員工」被倒帳、積欠薪水,這些人打贏官司也只是「債權憑證」壁紙一張,即使公司負責人「個人名下財產」一堆,法律上「債權人」也完全拿負責人沒皮條,無法對負責人「個人名下」財產強制執行。

這點常識,在法律上很基本,但很多從事商業交易行為的人,顯然在「出事找上律師」之前,根本完全不知道。我就一再跟當事人解釋這個最基本的法律觀念。

另外,「公司資本額」通常登記不實,這點你也知道嗎?尤其是一人公司的情況。換言之,「公司」和「公司負責人」在法律上是不同的「責任主體」,常見一般人誤解,以為告贏「公司」可以執行「公司負責人」名下的財產,殊不知完全不行,造成「公司」在民事交易上儼然被「負責人」濫用成詐騙「交易相對人」、「股東」或「投資人」的合法工具。

你(債權人)應當有所認知:即使打贏民事官司,你仍需自行查報被告(債務人)的財產。若對方名下無財產,則官司勝訴判決仍是壁紙一張,只是紙上富貴。

因此,當你大把鈔票要付給一家公司(或負責人)之前(除非是台積電、台電這樣等級的),先了解下公司的財產和財務狀況,並考慮(至少)要求負責人「個人」開立本票作擔保。

#別再誤認對方用公司名義和你簽約是有保障的


圖:P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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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吳俊達律師

聯誠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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