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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話|犯罪檢驗流程|客觀歸責理論(二)
在上一篇我們介紹到「客觀歸責理論的判斷步驟一」的部分,今天我們就接著介紹下去囉!
(二)步驟二:【該法所不容許的風險必須被實現】
1.什麼是「該法所不容許的風險必須被實現」(簡稱風險被實現)?
犯罪結果的發生,必須是由行為人所製造出來的法所不容許風險所引起,而且結果與行為間具有「常態關聯」,此時才可以認為行為人所製造的風險已經實現,而可以將結果歸責於行為人(異常因果歷程說)。(實務見解可參考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10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