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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話|權利客體(二)物權的法律上原則

《前言

在進入民法中關於「物」的規定前,我們還要再介紹關於物權的法律上原則,好讓大家在適用權利客體相關的法律時,可以有個基礎的知識!

壹、「物」在經濟上的意義

一、  「 物」的經濟上意義

基於「物」有支配可能性的特性,所以我們可以知道,作為權利客體的物,在經濟上的意義就是可以讓人(權利主體)使用它以享受物的功能及作用、利用它來獲取其他利益(例如出租房屋已收取租金)或者將物給轉讓給其他人(不論是贈與或是賣給其他人)。

二、「物」的區分

由於如何使用、收益及處分「物」會因為它是動產或是不動產而有所區別。

又在動產及不動產中,將「物」又區分為「主物」「從物」,作為在處分的時候是否將之視為一個獨立的「物」而適用「一物一權主義」,以發揮其經濟效益。

另在利用「物」來收取利益的概念,在法律上稱之為「收取孳息」,而孳息因其性質分為「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對於收取權也各有規定。

貳、負擔行為、處分行為與一物一權主義

一、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極重要)

(一)負擔行為

負擔行為又稱為債權行為,除了單獨行為(例如成立財團法人的捐助行為)外,就是以約定的方式,讓雙方或多方形成的法律關係(契約),在一般交易中,當事人達成共識而約定的當下,代表的是雙方(或多方)開始有了債權債務關係,可以享受或負擔因債的發生所產生的權利及義務。要注意的是在此時並沒有發生任何物權的效力喔!舉個例子,當事人間成立汽車買賣契約,此時買方的債權是向賣方請求交付汽車的權利,同時也有給付汽車價金的義務,而賣方也有相對應得權利義務存在。負擔行為的程度範圍就到此為止,關於物權的變動(給付價金、交付汽車等)就交給處分行為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