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遺產我決定?-關於遺產分配應該知道的事情⎟賴佩霞律師
生前育有7女1子的桃園賴姓老婦日前過世,留下近億元遺產,但獨子主張,賴婦於遺囑提及,七個姊姊都不孝,該由自己繼承所有遺產,但眾姐姐們不服遺書內容,於是打官司請求特留分。法院審理後認定,遺囑內容僅泛稱姐姐們未盡孝,未具體指明虐待或重大侮辱行為,無法構成喪失繼承權原因(新聞連結1)、(新聞連結2)。
而另一位居住於屏東的林姓老婦,身故後遺留多筆土地,因為么兒對她不孝,老婦生前曾交代其他子女不可讓么兒繼承遺產,兄姐們於是對么弟提起「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之訴,法官傳喚老婦子孫及親友後,認為么兒對母親有重大虐待行為,甚至還口出「趕快去死一死」等悖逆言語,判么兒喪失繼承權而不得分財產。
看完這兩個同樣是長輩聲稱子女不孝的案例,不知道讀者有沒有覺得奇怪,怎麼七仙女姐姐們還是可以分到遺產,但後面案例的小弟就遭法院認定喪失繼承權呢?
到底遺囑該怎麼寫,才可以讓不孝子孫拿不到遺產?什麼又是特留分呢?
遺囑分配,請先計算特留分!若子孫不孝,記得在遺囑內具體說明!
在瞭解「特留分」的概念之前,首先要先瞭解一下「應繼分」的概念。
所謂「應繼分」,指的是指按照繼承人的人數計算,每個人可以獲得遺產的比例。
而「特留分」則是法律設計出來對遺產繼承人的最低保障,其數額為應繼分的一定比例。所以,我們可以先得出一個初步的概念,特留分的數額會比應繼分少。
再者,因為目前 民法第1187條 的規定,立遺囑人原則上只能在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用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換句話說,書立遺囑的人,在預作遺產分配時,也不能剝奪「繼承人」可分得特留分的權利。
可是,讓不孝子孫也有權利分配到遺產,實在不太符合一般人民法感情。於是,民法第1145條第5款 也規定了,若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即喪失繼承權,而非繼承人,也就沒有所謂應繼分及特留分的問題了。
在七仙女姐姐案件中,賴姓老婦雖然在遺囑中表示七仙女不孝,但因為僅有簡單幾字帶過,無法充分說明有何「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因此認定七仙女沒有符合民法第1145條第5款的喪失繼承權事由,所以賴姓老婦遺囑中原本表明七仙女不得繼承遺產,當然侵害了七仙女的特留分而無效。
至於林小弟的案例,雖然林媽媽生前未在遺囑中表示林小弟不得繼承,而僅有口頭表示。但因有其他親友作證林媽媽生前的想法及林小弟的言行(據新聞中指出,林小弟曾叫媽媽趕快死一死、並表示死後要去挖媽媽的墳,讓她生不得安寧,死也不得安寧等),法官因此認定林小弟確實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依民法第1145條第5款規定而喪失繼承權。
在中國人的傳統觀念中,子孫不孝確實對長輩來說是很痛心的事情。若真心不想讓有繼承權的不孝子孫取得遺產,記得「說清楚(遺產不給特定人繼承)、講明白(不孝的具體行徑)」,以免精心安排的遺產分配,成了一場空,徒留訴訟的導火線給在世子孫。
文後呢喃
筆者個人認為,在林小弟的案件中,雖然林媽媽生前並未以書立遺囑方式表示林小弟不得繼承,但在具體個案中,有時「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發生時間,與繼承事由(即被繼承人過世)發生時間若已久遠,憑藉證人說法,難免有所遺漏,且當兩造對簿公堂時,證人多半為至親好友,是否願意出庭作證,上庭後是否能持平還原當時事實,皆有變數。因此還是建議大家,若有剝奪繼承人繼承權的安排,還是用公證遺囑的方式,清楚記載立遺囑人的真意,較不容易產生認定上的疑義。